收入初次分配

收入初次分配是在創造它的物質生產領域進行的分配。經過這次分配得到的收入,也稱原始收入。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政府通過稅收槓桿和法律法規進行調節和規範,一般不直接干預初次分配。

定義

收入初次分配指國民總收入(即國民生產總值)直接與生產要素相聯繫的分配。任何生產活動都離不開勞動力、資本、土地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取得這些要素必須支付一定的報酬,這種報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主要包括居民提供生產要素所得報酬收入,政府利用國家權力對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再生產所徵收的生產稅和進口稅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企業在扣除其固定資產消耗和其他運營成本及稅收後的淨營業盈餘形成的初次分配收入。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生產要素價格由市場供求狀況決定,政府通過稅收槓桿和法律法規進行 調節和規範,一般不直接干預初次分配。

收入初次分配是指企業單位內部的分配,其依據主要是效率原則,即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的總收益多少進行分配,高效率獲得高回報。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

初次分配是更為基礎性的分配關係,它要解決的,主要是貨幣資本的所有者與人力資本的所有者的利益分配問題,不僅數額大,而且涉及面廣,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出現重大的社會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就很難加以扭轉。初次分配市場中調節機制的缺失,會導致分配秩序混亂,從而造成收入差距擴大,現實情況也正是如此。

含義

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國民收入繼初次分配之後在整個社會範圍內進行的分配,是指國家的各級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的形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

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的原因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民收入之所以必須進行再分配,有下列原因:

第一,滿足非物質生產部門發展的需要。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過程中,只有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獲得了原始收入,而非物質生產部門要獲得收入,必須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解決。通過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把物質生產部門創造的一部分原始收入,轉給不創造國民收入的非物質生產部門,形成“派生收入”,以滿足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國家行政和國防安全等部門發展的需要和支付這些部門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加強重點建設和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發展的需要。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地區、各企業的發展往往是不平衡的,它們的發展速度、生產增長規模、技術結構等互不相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某些比例不協調現象和薄弱環節。同時,各物質生產部門、各地區、各企業從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得到的收入份額,往往同它們各自的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不相一致。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從巨觀調控的全局出發,有計畫地將國家集中的純收入,通過再分配,在不同部門、地區和企業之間調節使用,以加強重點建設,克服薄弱環節,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協調發展。

第三,建立社會保證基金的需要。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失業等保證基金,以及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基金,除企業、個人負擔外,有一部分也需要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會保證基金來解決。這是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建立社會後備基金的需要。為了應付各種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等,需要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建立社會後備基金,來滿足這些臨時性的應急需要。

途徑

國民收入再分配,主要通過下列途徑來進行:

(1)國家預算。國家預算是國家制定的年度財政收支計畫。它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途徑,首先把各個部門上繳的稅金集中起來,形成國家預算收入,然後通過預算支出形式,用於經濟建設、文教衛生、國防建設、福利設施、行政管理等各方面。

(2)銀行信貸。銀行信貸在不改變資金所有權的條件下,把社會閒置的資金和貨幣集中起來,然後向單位、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這就改變了資金使用的主體、使用的方向、使用的時間,從而對國民收入進行了再分配;同時,通過差別利率,信貸機構獲得了利潤,可用於充實信貸資金、提留信貸企業基金、支付職工工資。存款者和貸款者的收入也由於差別利率得到調整,使一部分國民收入在工商企業、職工、居民之間進行了再分配。

(3)勞務費用。在社會主義分工體系中,有一部分勞動者用自己提供的勞務,來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享受各種勞務的勞動者,用自己的收入支付各種勞務費用。提供勞務活動的單位,在得到勞務費用後,用於支付職工工資、支付管理費用、提留基金和上繳國家稅金。因而,通過勞務費用的支付,一部分國民收入實現了再分配。

(4)價格變動。價格變動不能增加或減少國民收入總量,但會改變國民收入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各階層居民之間的分配。價格的調整和市場價格的變化,影響著交換雙方的實際收入,引起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例如,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和降低農用生產資料價格,就會增加農民收入;消費品銷售價格提高,就會使居民的實際收入減少;工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就會引起國民收入在各工業部門之間的轉移等等。由此,國民收入在國家、部門、企業、職工、農民之間實現了再分配。

什麼是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企業單位內部的分配,即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的總收益多少進行分配。所謂按生產要素進行分配,即勞動者得到工資,貨幣資本得到利潤、利息,人力資本(表現為技術、管理、信息等)得到報酬(利潤),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

十七大報告之所以再次強調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思想,是針對我國目前在初次分配領域存在諸多的不公平現象而言的。雖然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則,但受勞動力市場的供給過剩和長期以來工資收入水平偏低因素的影響,初次分配仍然存在著資本所得不斷提高、勞動所得持續下降的趨勢。勞動收益的流失,是初次分配不公的最突出表現,也是造成社會矛盾加大的重要因素。

初次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現有:由於城鄉一體的勞動力市場尚未建立所造成的勞動力流動受阻和就業不充分而引起的分配不公;由於不合理的行業壟斷所形成的企業之間市場競爭環境失衡所導致的分配不公;由於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條件的差別而產生的分配不公;企業內部資本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勞動者之間的分配不公平;經濟社會發展失衡、城鄉發展失衡、地區發展失衡、利益分配格局失衡、公共財政資源配置失衡等等。

初次分配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所有制結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因此,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及非公有制經濟的各企業中分別進行的。

國有經濟

國有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

(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成為國家集中的純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範圍 內使用;

(2)以企業基金形式留歸企業支配,用於企業發展生產、集體福利、職工獎勵等方面;

(3)以工資形式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 支配和使用。

集體經濟

城鎮集體經濟初次分配:城鎮集體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

(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財政,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

(2)以 合作基金形式上繳集資單位,形成統一支配的集體收入;

(3)以企業基金形式留給企業;

(4)以工資形式分配給職工,形成職工個人收入。

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由於普遍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以,要以承包農戶為單位進行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農戶創造的國民收 入在初次分配中發解為四部分:

(1)以農業稅形式上繳國家,形成國家集中的純收入;

(2)以公積金、公益金形式留給集體,用於擴大再生產和集體福利;

(3)以管理費形式提留給鄉村政權組織;

(4)以個人收入形式留歸農戶。

個體經濟

個體經濟單位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兩部分:(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2)稅後利潤全部形成個體勞動者的個人收入。

私營經濟

私營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三部分:

(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

(2)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

(3)以企業主收入形式歸企業主支配。 “三資企業”的初次分配:“三資企業”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為四部分:除按註冊投資比例分一部分給外方投資者外,其餘部分的分配與一般企業相似,分別以稅金、企業基金、工資形式,形成國家收入、企業收入和勞動者個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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