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構成“列席人”的情況包括: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構成“可以列席人員”的情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也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也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