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熱點問題專題研究》作者積多年的觀察與思考,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及其運作中的一系列熱點問題進行了專題研討。尤其是對“兩院三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法理分析,反映了作者的學術敏銳性。
作者簡介
韓旭,男,河南南陽人,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後,貴州民族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犯罪學學會常務理事。攻讀碩士、博士、博士後分別師從卞建林教授、龍宗智教授和熊秋紅教授;曾任一級法官、法律系主任和兼職律師。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學、犯罪學、證據制度和司法制度。已出版《被追訴人取證權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出版)、《刑事訴訟的觀念變革與制度創新》(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等學術專著三部,在《法學》、《現代法學》、《法商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法學雜誌》、《法學論壇》、《證據科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40餘篇,有多篇論文被人大報刊複印資料和《光明日報》理論版轉載。主持的“中國檢察官客觀義務研究”課題獲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第47批面上資助。
目錄
第一章 對“兩院三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之評析
一、“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外延如何界定
(一)非法言詞證據是否僅限於採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手段所取得
(二)如何理解刑訊逼供的含義
二、重複性自白應否排除
三、“毒樹之果”如何處理
四、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後能否重新取證
五、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啟動的“兩難”與證明的“一易”
(一)辯方提供非法取證線索或證據“難”
(二)法庭啟動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式“難”
(三)偵控方對取證合法性證明“易”
六、“虎頭蛇尾”的法庭審查程式
七、非法證據對法官“心證”的影響真的能夠被排除嗎
(一)證據移送制度使得庭審法官難免不受到被排除證據的“污染”
(二)“一元制”結構下職業法官對非法證據的排除面臨著心理學上的難題
(三)建立完備的判決理由制度是實施排除規則的當務之急
第二章 被告人與律師之間的辯護衝突及其解決機制研究
一、引言
二、域外辯護衝突的兩種解決模式
(一)當事人主導辯護模式
(二)律師獨立辯護模式
(三)兩種模式的形成機理
三、兩種模式的異同及其利弊分析
(一)相同與差異——兩種模式之比較
(二)兩種模式的利弊分析
四、律師“辯護獨立”論對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利弊分析
(一)在現行體制下律師獨立辯護整體上有利於維護被告人的權益
(二)過分強調律師獨立辯護會帶來一系列負面後果
五、構建我國以“辯護協商”為基礎律師“相對獨立”的辯護衝突解決機制
(一)被告人當庭認罪情形下律師能否作無罪辯護
(二)被告人主張無罪情形下律師能否做有罪辯護
(三)同一被告人的兩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能否相左
(四)辯護方式、方法發生衝突的解決方案
第三章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辯護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澄清一些基本理論問題是辯護制度改革、完善的前提
(一)法律語境下的辯護權主體及辯護人職責
(二)政治語境下的律師角色及其職能
二、會見通訊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我國會見通訊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改革完善會見通訊制度的建議
三、閱卷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我國閱卷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閱卷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四、調查取證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一)自行調查取證制度面臨的困境
(二)申請調查取證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改革辯方自行調查取證制度
(四)完善我國的申請調查取證制度
(五)構建我國的證據保全制度
第四章 我國公訴制度研究的新發展
一、公訴方式和公訴審查制度
(一)現有公訴方式的缺陷及其改革完善
(二)公訴審查程式的特點及其重構
(三)簡要評析
二、不起訴制度
(一)法定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
(三)附條件不起訴
(四)對不起訴裁量權的制約
(五)簡要評析
三、公訴變更制度
(一)公訴變更制度的內容
(二)域外公訴變更制度
(三)我國公訴變更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
(四)撤回公訴制度
(五)簡要評析
四、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
(一)國外提起公訴證據標準之比較
(二)我國學界關於提起公訴證明標準的觀點爭鳴
(三)簡要評析
第五章 刑事見證制度專題研究
一、訴訟行為理論語境下刑事見證的內涵分析
二、我國刑事見證的制度缺陷及其實踐
(一)制度上的缺陷
(二)實踐中的危害
三、刑事見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對國家權力過分信任的政治哲學
(二)“重實體、輕程式”的傳統法律文化
(三)懲罰犯罪的訴訟目的
四、構建完備的刑事見證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一)證明模式轉型的現實要求
(二)程式法定原則的內在要求
(三)保障證據效力的證明要求
(四)保障偵查行為正當性的程式要求
五、構建刑事見證制度的具體路徑
(一)明確刑事見證的主體
(二)合理設定刑事見證的範圍
(三)明確見證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
(四)強化偵查人員的法定義務
六、刑事見證的法律效力分析
(一)對違反見證程式所取得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採取“利益權衡原則”
(二)將證據能力問題轉化為證明力問題進行處理
(三)例外情形下有條件地承認其證據能力
第六章 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研究
一、檢察長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不符合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精神
(一)違背控辯平等原則
(二)違背控審分離原則
(三)違背審判獨立原則
(四)違背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
二、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行使審判監督權的依據不足
(一)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法律依據不足
(二)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行使法律監督權的法理根據不足
三、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在實踐中會帶來一系列無法克服的矛盾
(一)檢察長的迴避制度無法落實
(二)列席檢察長可能與合議庭發生衝突
(三)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產生新的程式不公
(四)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可能造成程式的紊亂
(五)難以協調的角色衝突可能導致審判委員會的偏聽偏信
四、餘論:法院組織法的修改
第七章 辯護方在審判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問題研究
一、關於辯護方審判階段申請調查取證權的保障問題
二、關於被告人對質權和傳聞證據規則的確立問題
三、正確協調辯護方調查取證權、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權和法院審判權三者之間的關係
(一)賦予檢察機關審判階段不受限制的補充偵查權有違訴訟規律
(二)重新配置控辯審三方在審判階段的調查取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