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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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證方法研究
本書從刑法解釋面臨的困境切入,引出刑法論證問題,第一章探討了刑法論證方法的基礎問題,以便為其後各章提供理論分析工具。第二至四章,分別就“視角切換”論證方法及刑法體系分析論證法、刑法的合憲性論證方法、刑法國際化論證方法、程式性論證方法及民刑關聯論證方法,罪與刑之要素關聯論證法、罪之要素關聯論證法及刑之要素關聯論證法等進行了梳理、歸納及評析。第五章則就刑法論證方法的綜合運用問題進行了探討。
作者簡介
陳航。男,1962年10月生,甘肅甘穀人。西北師範大學法學學士。武漢大學法學碩士、博士。現為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刑法學。在《法學研究》、《浩學》,《現代法學》,《法學評論》、《中國刑事法雜誌》及《犯罪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若干。
目錄
前言
一、刑法解釋困境及其出路
二、刑法解釋與刑法論證之別
三、研究刑法論證方法的意義
四、刑法論證方法研究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 刑法論證方法基礎問題
第一節 刑法論證界說
一、法律論證概述
二、刑法論證的特徵
三、刑法論證與相關範疇
第二節 刑法論證理論述要
一、法律論證理論的興起及其思想基礎
二、法律論證理論的基本問題
三、刑法論證理論的特定問題
第三節 刑法論證方法概述
一、論證方法界說
二、法律論證方法的主要類型
三、刑法論證方法及其體系構架
第二章 刑法語境論證模式
第一節 刑法語境論證模式界說
一、刑法語境論證模式的含義
二、刑法語境論證模式的理論根據
三、刑法語境論證模式的基本類型
第二節 視角切換論證方法
一、立法視角與司法視角切換方法的具體運用
二、事實分析與規範(價值)判斷切換方法
三、本士問題與域外資源切換方法
四、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切換方法
五、視角切換論證方法運用問題評析
第三節 刑法體系分析論證法
一、刑法體系分析論證法界說
二、刑法體系分析論證法的具體運用
三、刑法體系分析論證法評析
第三章 一體化刑法論證模式
第一節 一體化刑法論證模式概述
一、一體化思想的演進脈絡
二、一體化論證模式界說
三、一體化刑法論證模式的理論根據及方法論意義
第二節 一體化刑法論證模式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的合憲性論證方法
二、刑法國際化論證方法
三、程式性論證方法
四、民法、刑法關聯論證方法
第三節 一體化刑法論證模式評析
一、應當強化合憲性論證方法的運用
二、合憲性論證方法與刑法國際化論證方法之辨
三、程式性論證方法與民法、刑法關聯論證方法評析
第四章 刑法要素關聯論證模式
第一節 概述
一、刑法要素問題簡論
二、刑法要素關聯論證模式界說
第二節 刑法要素關聯論證的基本方法
一、“罪”“刑”關聯論證法——“以罪定刑”與“以刑定罪”
二、罪之要素關聯論證方法
三、刑之要素關聯論證方法
第三節 刑法要素關聯論證模式評析
一、罪刑關聯論證方法評析
二、罪之要素關聯論證方法評析
三、刑之要素關聯論證方法評析
第五章 刑法論證方法綜合運用問題
第一節 刑法論證方法綜合運用中的位階關係
一、刑法論證方法綜合運用的必要性
二、刑法論證方法之間應否存在位階關係
三、刑法論證方法的位階關係初探
第二節 刑法論證方法運用中的主要制約因素
一、關於刑法論題
二、關於刑法問題的論證起點
三、刑法論證的融貫性及論證責任問題
第三節 從注重“證實”到強化“證偽”——刑法論證方法運用之理論導向
一、“證實”與“證偽”概述
二、關於“少演繹、多歸納”之刑法方法觀評判
三、從關注“證實”到強化“證偽”——刑法論證方法運用之理論導向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部分章節
第一章 刑法論證方法基礎問題
第二節 刑法論證理論述要
二、法律論證理論的基本問題
(六)法律論證的結果
法律論證追求的是特定背景下對法律問題決斷的可接受性。這種可接受性就是法律論證的結果。
應當強調指出,這種可接受性並非絕對意義上的真理,它只是一種相對的合理性。法律論證之所以具有相對合理性,導因於諸多複雜因素:第一是歷史因素,即任何一種法律論證的合理性都只是特定歷史時期的合理性,不可能是被任何時期都接受的、具有永久合理性的法律論證。第二是文化因素,即任何法律論證都是在特定的文化環境中進行的,文化之間的差異性,使得人們在以彼文化的眼光來打量此文化中法律論證的合理性時,往往發現其合理性是有限的,甚至其合理性乾脆就是不合理。第三是個體因素,即法律論證是由一個個活生生的不同個體帶著各自不同的“前見”進行的,不僅每個個體的認識能力非常有限,而且其知識觀念也在不斷變化著。因此,所有的法律論證就不能不帶有暫時性的特徵,亦不可能是一種最終的證立。第四是法律自身的因素,即法律自身並非像人們長期以來所預想的那樣具有確定性,事實上其運行中具有諸多不確定的因素(如法律標準、事實認定、司法人員個性及其他社會因素的不確定等)。因而,法律具有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必然
導致法律論證的相對合理性。
正因為法律論證只具有相對合理性,、所以,在法律問題上並不存在絕對正確、一成不變的所謂正確答案。唯一存在的只是能為主體間所接受的答案,而且這個答案還必須經得起人們的反覆追問。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說法律論證理論具有“不能保證獲得一個最終結果”的固有“缺陷”的話,那么,這個“缺陷”正是該理
論的特性所在。①
總之,“法律論證理論,迄今為止主要也就是一個圍繞法律領域內共識與合意的達成而建立的程式性的法律對話與商討的理性機制的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