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本書是作者20年采從事刑法學教學、研究的總結。本書的體系與傳統的刑法學教科書差距不大,但觀點和內容卻有較大的差異,書中有不少屬於作者自己的獨家見解,因而取名為《刑法總論探索》。
本書至少在下列內容上與通說的觀點有所不同:犯罪構成的概念、犯罪客體的地位、犯罪對象的定義、因果關係、犯罪主體的條件、犯罪既遂的定義、刑事責任、數罪併罰的方法、減刑的評價,等等。此外,還在下列章節中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在犯罪客觀要素中增加了犯罪情節和行為環境,在危害行為中增加了危害行為的分類,在犯罪主觀方面增加了期待可能性,在共同犯罪中增加了共同過失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增加了繼承性共犯,等等。還有些零零碎碎的新見解、新內容,就不一一介紹了。
長期以來,刑法學界一直把犯罪主體的辨認、控制能力稱之為刑事責任能力。我認為這在邏輯上存在著矛盾。因為,辨認、控制能力屬於犯罪主體的一個要素,不具備這一要素者,不構成犯罪。既然不構成犯罪,自然談不到刑事責任問題。談不到刑事責任,當然也就談不到刑事責任能力。因此,辨認、控制能力實際上是犯罪主體的一種行為能力,而不是刑事責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