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係,是實體法與程式法之間的關係。刑法規定的是犯罪與刑罰的實體內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處理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式。兩者的關係十分密切,是一種內容與形式的關係。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大陸法系國家嚴格區分實體法與程式法,而且對實體法予以格外重視,可以說是實體優先;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實體法與程式法並未嚴格區分,而且實行程式優先。隨著法治的發展,程式從工具主義向本位主義轉變,程式的獨立價值越來越受到強調。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係應當重新認識,尤其應當克服重實體輕程式的偏見,確立程式正義優先的理念。
刑法與監獄法
監獄法是以規制刑事執行為主要內容的,因此,監獄法又稱為行刑法。在性質上,監獄法屬於刑事法。監獄法與刑法的關係也十分密切,監獄法的任務在於保證刑罰實施並實現行目的。隨著目的刑思想的流行,行刑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因而監獄法成為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並列的刑事法的三大支柱。由此形成全體刑法的框架。可以說,沒有監獄法的正確實施,刑法適用就會喪失其正當的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