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分離式可轉換債券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分離交易可轉債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可轉換債券,二是股票權證。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發行的一種特殊的債券,債券在發行的時候規定了到期轉換的價格,債權人可以根據市場行情把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把債券持有到期歸還本金並獲得利息。股票權證是指在未來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協定價買賣股票的選擇權證明,根據買或賣的不同權利,可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因此,對於分離交易可轉債業已簡單地理解成“買債券送權證”的創新品種。
跟可轉債最大的區別在於,分離式的行權價是固定的,除了正股分紅,送股,是不能調整的,而可轉債可以向下調整,漲了可以強行贖回。
分離式可轉債對上市公司而言,就是一次發行,兩次圈錢,第一次就是發債的時候圈一次錢,第二次是在權證行權時再圈一次錢。所以發行分離式債券的公司必須要做好上市公司,才能使權證持有人來行權。
這是分離式可轉債套利的基礎。
詳細解釋
分離交易可轉債是債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資品種。分離交易可轉債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可轉換債券,二是股票權證。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發行的一種特殊的債券,債券在發行的時候規定了到期轉換的價格,債權人可以根據市場行情把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把債券持有到期歸還本金並獲得利息。股票權證是指在未來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規定的協定價買賣股票的選擇權證明,根據買或賣的不同權利,可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因此,對於分離交易可轉債業已簡單地理解成“買債券送權證”的創新品種。
分離交易可轉債與普通可轉債的本質區別在於債券與期權可分離交易。也就是說,分離交易可轉債的投資者在行使了認股權利後,其債權依然存在,仍可持有到期歸還本金並獲得利息;而普通可轉債的投資者一旦行使了認股權利,則其債權就不復存在了。
此外,分離可轉債不設重設和贖回條款,有利於發揮發行公司通過業績增長來促成轉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轉債發行人往往不是通過提高公司經營業績、而是以不斷向下修正轉股價或強制贖回方式促成轉股而帶給投資人的損害。同時,分離交易可轉債持有人與普通可轉債持有人同樣被賦予一次回售的權利,從而極大地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再者,普通可轉債中的認股權一般是與債券同步到期的,分離交易可轉債則並非如此。《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規定,分離交易可轉債“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為認股權證分離交易導致市場風險加大,縮短權證存續期有助於減少投機。
簡單的來說 就是發行債券時,債券和權證分開發行,一般是債券認購人無償獲得一定數額的認股權證。當然了,權證和證券是可以分開交易了!
分離交易可轉債雖然有可轉債之名,卻無丁點可轉債之實。僅僅是債券+權證的簡單拼湊,定價機制極其單純,根本沒有傳統轉債的複雜期權組合以及博弈關係,一般沒有贖回、回售條款(特別回售條款除外)、轉股價特別向下修正條款。
對發行人而言,與傳統的轉債相比,分離交易債最大的優點是“二次融資”。在分離交易債發行時,投資者需要出資認購債券;而如果投資者行權(權證到期時公司股價高於行權價時),會再次出資認購股票。而且由於有權證部分,分離交易債的債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遠低於普通轉債,亦即其整體的融資成本相當低廉。
發行人不得不負擔歸還債券的責任。
轉換成股票原則
可轉債在發行時,會約定以多少錢來轉換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說明:
A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言明債權人(即債券投資人)於持有一段時間(這叫閉鎖期)之後,可以持債券向A公司換取A公司的股票。債權人搖身一變,變成股東身份的所有權人。而換股比例的計算,即以債券面額除以某一約定轉換價格。例如債券面額100000元,除以約定轉換價格50元,即可換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轉換時,A公司股票價格是60元,投資人一定樂於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所以換到股票後利即以市價60元拋售,每股可賺10元,總共可賺到20000元。這種情形,我們稱為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內可轉債。
反之,如果轉換時A公司股票價格是40元,投資人一定不願意去轉換,因為換股成本為轉換價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該公司股票,應該直接去市場上以40元價購,不應該以50元成本價格轉換取得。這種情形,稱為不具有轉換價值。這種可轉債,稱為價外可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