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條對分道通行規定如下:
(1)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一般情況下,機動車道設在道路中間,是以劃線來加以區分的,通常劃有兩條或者兩條以上車道。非機動車道一般是在機動車道的兩邊;人行道是在非機動車道的兩邊。有的道路可能僅劃有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在這種情況下,非機動車和行人在同一條道路上通行,行人要在道路兩邊通行。
(2)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同一條道路上通行,沒有鮮明的界限,所以,要求非機動車和行人靠道路兩側通行,相對而言對非機動車和行人是比較安全的。
(3)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機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處罰
根據《道路安全交通法》,超過規定限速50%以下的將處以200元罰款並記3分的處理;超速限定速度50%以上的將處以罰款1000元、記6分的處理,嚴重情況可以吊銷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