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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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撤銷旗檔、編入民籍之稱,即“出旗為民”。乾隆七年(1742),清廷為解決八旗生計,除從龍入關人員後裔外,準漢軍旗人出旗為民,依照本人意願,由本旗通知該地方官編入民籍。至八旗戶下奴僕,其主得過身價,情願放出為民,以及八旗絕戶寄奴無主可歸者,亦準出旗而入民籍。②包衣旗人開出包衣旗籍、歸入外八旗旗分佐領之稱。又稱“抬旗”。順治九年(1652)定,內務府佐領、管領下官員有軍功勞績,奉特旨令其出內務府佐領、管領者,各歸上三旗旗分佐領;王公府屬包衣官員著有軍功勞績,或奉特旨或由王公奏準開出府屬佐領者,各歸下五旗旗分佐領或上三旗旗分佐領,並準將父子兄弟閒散者帶出。參見 “抬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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