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進出口許可證

出口許可證是由國家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國家統一簽發的、批准某項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案,也是海關查驗放行出口貨物和銀行辦理結匯的依據。
根據國家規定,凡是國家宣布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分任何貿易方式(對外加工裝配方式,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前均須申領出口許可證;非外貿經營單位或個人運往國外的貨物,不論該商品是否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價值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一律須申領出口許可證;屬於個人隨身攜帶出境或郵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關規定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外,也都應申領出口許可證。
目前,我國執行審批並簽發出口許可證的機關為:國家外經貿部及其派駐在主要口岸的特派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計畫單列市的對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按商品、按地區分級發證辦法。

申請出口許可證

辦理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基本程式是: 
一、申請。即由申領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領證人”)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函件。
申請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貨物)名稱、規格、輸往國別地區、數量、單價、總金額、交貨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匯方式)等項目。
同時,還須向發證機關交驗有關證件或材料;
外貿公司憑契約正本(或複印件);
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廳、局級)的批准件。
文物,憑文物主管部門的批准料件;
書刊,憑出版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名人字畫(只限近代、現代),憑文化部的批准件;
黃金白銀(不含飾品),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准件;
專利、訣竅、傳統技藝,憑國家專利局或主管部門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憑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情況的證明函和購貨發票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出境。
屬於下列情況的,還須提供有關證件或材料:
(1)經批准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公司(企業)的批文、公司(企業)章程、營業執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複印件一套;
(2)經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有關部門關於項目契約的批件、營業執照以及經國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畫等複印件一套。
二、審核、填表。發證機關收到上述有關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經同意後,由領證人按規定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三、輸入電腦。填好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後送交發證機關,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將申請表各項內容輸入電腦。
四、發證。發證機關在申請表送交後的三個工作日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將第一、二、三聯交領證人,憑以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銀行結匯手續。同時,收取—定的辦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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