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證保兌

出口信用證保兌是指銀行在開證行之外獨立地對受益人出口方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出口信用證保兌的作用

1.降低風險

通過保兌可以使受益人防範開證行風險及開證行所在國家的國家風險及外匯管制風險。

2.雙重保證

受益人在獲得開證行有條件付款承諾之外,還獲得了保兌行額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使受益人有雙重付款保證。

3.回款保障

受益人向保兌行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後,經審核同意,即可獲得無追索權的付款或付款承諾。

出口信用證保兌的特點

1.“單後融資”

從理論上而言,保兌的時間可以是在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後,交單前或交單後的任何時點,但考慮到申請企業的保兌費的負擔與保兌時間成正比(保兌時間越長費用越高),為了縮短有效的保兌時間,節約保兌費,企業一般要求銀行在交單後加具保兌(而不是一收到信用證後就要求保兌)。因此,保兌業務大多數為“單後融資”,其融資的時間段是在出口地銀行收到出口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提交單據、並經審核單證相符以後才提供的融資。

2.即期、遠期均可“買斷”

從理論上而言,保兌不僅僅可以“買斷”遠期信用證項下單據或票據所代表的債權,還可以“買斷”即期信用證項下單據或票據所代表的債權。

3.資金用途沒有限制

保兌業務項下的資金用途沒有限制,企業可以將資金用於生產、收購、歸還銀行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貸款、甚至固定資產的投資等。

4.融資期較短

保兌業務項下的期限較短,實務中一般不超過180天。

5.敘做保兌業務的銀行有限制

一般情況下,出口地議付行或單據的處理銀行才能作為敘做保兌業務的銀行,否則,出口地敘做保兌業務的銀行較難判斷單據及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從而面臨較大的風險;另一方面,若敘做保兌業務的銀行僅僅敘做保兌業務,而不做議付或單據處理,影響其綜合效益,沒有將資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銀行通常僅僅敘做在本行議付或做單據處理項下的保兌業務。

6.無追索權

除非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凍結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導致敘做保兌業務的銀行未能獲得償付;或者,保兌業務的申請人(出口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嚴重違反其在與敘做保兌業務的銀行簽署的相關協定中的聲明與承諾,出售給銀行的不是源於正當交易的有效債權,一般情況下,銀行為出口企業辦理保兌業務後,對出口企業無追索權。保兌業務的唯一還款來源為信用證項下的收匯款;在正常情況下,即使敘做保兌業務的銀行未能從國外收回貨款,銀行也不能主動從企業賬戶扣劃本金,企業也不必償還保兌業務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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