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出典一般是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價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於典期屆滿時,返還典價贖回房屋或者不回贖而喪失房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房屋出典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房屋出典是“房不計租、錢不計息”的互利、有償法律關係。在房屋出典中,承典人占有使用出典的房屋而不交納租金;出典人取得、使用承典人的金錢,而不支付利息。但出典人交付房屋須以承典人支付典價為前提,因而雙方這種法律關係又是雙務、有償的。
2、房屋出典受典期限制,典期屆滿前出典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只能取得房屋典權(用益物權)。房屋出典後,在典期以內,出典人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已不能直接占有、使用房屋;承典人雖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但並不能任意進行處分。典期屆滿的一般法律後果是,出典人如不返還典價款即喪失房屋所有權,承典人則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權。
引證解釋
1、典故來源;出處。語本《後漢書·文苑傳上·邊韶》:“師而可謿,出何典記?”《天雨花》第六回:“維明 平日博覽羣書,這些方法,都有出典,故此曉得。” 清 何琇《樵香小記·注》:“ 李善 注《文選》,字字必著其出典。” 魯迅 《且介亭雜文·門外文談》:“這是一般學者的主張,他自然有他的出典。”
2、謂出而執掌某種官職。
《文選·陸機》“居陪華幄” 李善 注引 三國 魏 應璩 《與趙叔潛書》:“入侍華幄,出典禁闈。” 宋 方勺 《泊宅編》卷一:“朱行中自右史帶假龍出典數郡,年才逾壯。” 明 宋濂 《梅府君墓志銘》:“入講禁垣,出典大藩。”
3、將人或物作抵押換錢用,亦可贖回。
清 方苞 《赫氏祭田記》:“某監寶泉局,始克歸先父出典之田,以大半給三弟永寧,餘入祭田。” 柔石 《為奴隸的母親》:“我已經將你出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