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重慶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長冉崇華,以種種手段掩飾罪行過著雙面人生:一面是通過燈飾工程等項目大肆收受賄賂的“燈泡貪官”,另一面是貌似清廉沒錢買房的“租房局長”。
簡介
冉崇華因收受巨額賄賂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其妻龔良瓊因共同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冉崇華過去的幾名下屬也因貪贓枉法“落馬”。
事件
小小燈泡擊倒局長
重慶市主城區有路燈15.8萬盞,照明管理局下屬單位的工程發包和工程結算大權就握在冉崇華手中。2005年,燈具企業代理商張某找到冉崇華,以各種名義送給冉崇華5.8萬元,英鎊1000元,港幣1萬元。此後,冉崇華讓張某承接了照明管理局一批燈具、燈桿的銷售項目,兩人就此結成“利益夥伴”。
2007年,張某淡出燈飾經營。又一燈具企業代理商文某找上門來,分兩次送給冉崇華12萬元,冉崇華則在燈具項目上給文某好處。冉崇華在擔任黔江區建委主任和重慶市照明管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並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288萬元。此外,冉崇華還在黔江區建委下屬企業改制等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直接經濟損失560餘萬元。
假示清廉
在瘋狂斂財的同時,冉崇華不忘作秀,在人前苦心經營著自己的“清廉形象”。辦案人員說,冉崇華常用種種手段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過著“兩面人生”。
2004年3月,冉崇華得知自己將調到重慶主城區工作後,與妻子商定,要求經常向他行賄的陸某在主城區為他“看一套房子”,以便有個住的地方。心知肚明的陸某立即在江北區望海花園買了一套價值30多萬元的住房,並按冉崇華夫婦的要求進行了裝修。
2005年春節後,已任重慶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長的冉崇華堂而皇之地搬進新居。
不過,這位曾擔任黔江地區紀委副書記、頗有幾分證據意識的“燈泡局長”覺得很不踏實:畢竟這套房子從選址、購買到裝修,都是陸某一手操辦的,陸某又從自己手中找工程,這難免會讓外人產生聯想。為掩蓋自己收受住房的受賄事實,他把陸某叫來商議,假稱自己租住陸某的這套房子,等退休後,再將房子過戶。
犯罪證據
冉崇華為了掩人耳目,讓“租房”有真憑實據,與陸某像模像樣地簽訂了一份《租房協定》。
不僅如此,冉崇華還讓陸某給他9600元,由他自己到銀行把這筆錢匯入陸某的銀行賬戶冒充房屋租金,後來陸某還出具了一張“收到冉崇華交來一年房租9600元”的收條。事後,冉崇華夫婦煞有介事地對到訪的親戚朋友訴苦:工作這么多年,房子都買不起,這套房子還是租住的,真是“上無片瓦遮身,下無立錐之地”。一出“清貧為官”的戲,演得讓人唏噓、感動。 冉崇華萬萬沒想到,檢察機關正是從其“租房住”這一反常現象入手,很快揭開了事情真相。冉崇華夫婦意圖掩蓋收受賄賂而製造出來的租房證據,反倒成了法院認定這筆受賄的鐵證。
2007年案發前不久,冉崇華還在本單位發表講話,要求加強作風建設,努力把作風建設的各項活動成效體現在推動工作、促進發展上,以工作成績檢驗作風建設的實際效果,哪知自己不久後就“落馬”了。一些接觸過冉崇華的人都很吃驚,稱他平時並不張揚,哪裡想得到竟然是一名貪官。
相關教訓
在查辦冉崇華案時,重慶市檢察機關深入深圳、江蘇、雲南、四川等地追繳贓款贓物,查證行賄人員30多人,收集整理證據材料多達20冊、1000多份、近3000頁,可見冉崇華斂財的“手”伸得有多長。 重慶市在城市公共照明領域投入了大量資金,但冉崇華卻幫助行賄者從中竊取油水,以此作為向其行賄的回報。
冉崇華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90萬元,冉妻龔良瓊因共同受賄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律專家認為,“燈泡貪官”案教訓深刻,對一把手的權力必須予以監督。這是老問題,卻是許多腐敗案的癥結所在。而且有了一個貪贓枉法的一把手,倒下的往往是一批幹部。冉崇華過去的下屬——黔江區規劃局原副局長許奉荃、南岸區路燈管理所原所長龔正勇都因受賄而落馬。其中龔正勇先後6次收受成都一家燈具器材廠送的賄賂款總計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