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
要點一:所屬板塊 機械行業板塊,京津冀板塊,河北板塊。
要點二:經營範圍 資本運營,運營管理;水泥機械設備及配件、普通機械設備及配件製造、銷售;成套設備銷售;普通貨運;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原輔材料、機械設備及零配件及技術的進口業務;機電設備研發、設計、安裝、維修及技術諮詢;計算機及輔助設備的銷售安裝及計算機系統服務;工程項目技術諮詢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土建安裝工程施工;電氣設備銷售;礦山工程施工;冶金機械設備製造;裝卸搬運服務(國家限定或禁止的項目除外)(以上涉及行政許可項目限分支經營)。公司是中國陶瓷行業唯一的特大型企業,集科工貿和產供銷於一體,是我國陶瓷產品重點生產和出口創匯的骨幹企業。其主要產品日用陶瓷,建築衛生陶瓷,藝術陶瓷,工業理化陶瓷和特種陶瓷五大類擁有數千個品種;其中公司高級日用陶瓷在國內同行業中的出口規模達到第一。
要點三:新股東背景 冀東集團是中國建材行業的大型骨幹企業,是中國水泥行業國家政策重點支持的12家全國性大型水泥集團之一,擁有10家全資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總資產152億元人民幣,水泥年產能6,000萬噸。冀東集團裝備製造與工程板塊主要集中在冀東集團控股的盾石機械,盾石建築,盾石築爐和盾石電氣。盾石機械年裝備製造能力5萬噸,以日產2500噸-10000噸水泥生產線主機設備為主,冀東集團擁有具備國內,國際工程總包資質的專業化工程公司(主要為盾石建築和盾石築爐)和河北省建築材料工業設計研究院。在水泥生產線其已具備了從工藝設計到裝備研發製造,工程建設,安裝調試“一條龍交鑰匙”工程方面具備了雄厚的實力。
要點四:轉型水泥機械製造 2009年7月唐山城投、唐山建投分別將公司4,411萬股國有股份和2,376萬股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給冀東集團。冀東集團對公司進行如下重組:置出上市公司現有全部資產及負債,並置入盾石機械,盾石建築,盾石築爐的100%股權及盾石電氣的51%股權,此次交易完成後,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變為水泥裝備製造和水泥生產線承包和維修業務。2010年8月備考合併盈利預測披露,2011年收入預測數為16.82億元人民幣,淨利潤預測數為8,132萬元人民幣。2010年11月股東大會同意將此次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決議有效期限延長一年。2010年11月證監會併購重組委已有條件通過。2011年1月證監會核准發行。2011年7月公司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公司名稱變更為“唐山冀東裝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要點五:對外(委託)投資 2011年8月(1)為了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滿足盾石電氣公司經營管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經與唐山昊潤實業有限公司協商,決定對盾石電氣公司按持股比例增加註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公司增資1,020萬元,唐山昊潤實業有限公司增資980萬元。此次增資完成後,盾石電氣公司註冊資本由1,000萬元增加到3,000萬元,其中本公司累計出資1,53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51%,唐山昊潤實業有限公司累計出資1,470萬元,占註冊資本的49%。(2)唐山盾石築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600萬元,是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為了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滿足盾石築爐公司經營管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決定對盾石築爐公司以貨幣方式增加註冊資本1,400萬元。此次增資完成後,盾石築爐公司註冊資本由600萬元增加到2,000萬元。(3)唐山盾石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3,152.19萬元,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為了增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滿足盾石建築公司經營管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擬對盾石建築公司以貨幣方式增加註冊資本3,847.81萬元。此次增資完成後,盾石建築公司註冊資本由3,152.19萬元增加到7,000萬元。此次增資是為了增強其市場競爭力,滿足盾石電氣公司、盾石築爐公司和盾石建築公司經營管理、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盾石電氣公司增資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籌和盈餘公積轉增資本金;對盾石築爐公司和盾石建築公司增資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籌。該項增資不存在風險。增資後,被增資的子公司可以升級資質,承攬更大的業務,將會增加公司的贏利點,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價值。
要點六:原主營陶瓷 公司產品出口到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是中國陶瓷行業出口創匯的骨幹企業。2011年公司計畫加大特種陶瓷,高新技術陶瓷及高檔骨質瓷的比重,提高產品的盈利能力。
要點七:股東回報規劃 2012年8月,公司制訂未來三年(2012-2014)分紅回報規劃。未來三年內,公司採取現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在公司盈利、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將實施積極的現金股利分配辦法,重視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10%,且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具體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擬定,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公司可以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為保持股本擴張與業績增長相適應,採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現金分紅同時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