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銜

官制名。古時常用兼銜的方式以便於某些官員執行公務。

清制,總督一般均兼右都御史及兵部尚書銜;總漕、總河及巡撫,一般均兼右副都御史及兵部侍郎銜,以使這些官員所具有的糾劾官員及統率轄區內軍隊的職權合法化。但這些兼銜並不能使他們真正過問都察院或兵部本署的事權,因此兼銜也具有加銜性質。兼銜與加銜不同之處是,加銜一般均高於該官員本職之銜,如大臣加宮保銜,而兼銜則並非必然會高於該官員本職之銜。清代內閣學士一般均兼禮部侍郎銜,四譯會同館監督則例兼鴻臚寺少卿銜。清代各省學政如系從郎中等官欽派而其甲第又屬賜進士出身者,例兼翰林院編修銜;如系賜同進士出身者,則例兼翰林院檢討銜。這些兼銜均是為了所兼官員執行公務的方便及顯示其身份地位,並非實職,更無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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