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異品

其他異品與“相違異品”、“本無異品”一起,為藏傳因明中對異品種類的三種區分。本無異品也叫實無異品,其提法是承續了因明古師和法稱。法稱《正理滴論》云:“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若非同品,說名異品。謂此與彼,相異、相違,或於此中,無彼同義。”但法稱未舉具體實例。

藏傳因明中又進一步作r明確,如宗喀巴把異品分為:“(1)其他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所知為異品。(2)相違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常住為異品。(3)本無異品,比如:成立聲是無常宗,以兔角為異品。”普覺·強色的《因明學啟蒙》也分為上述三種:“實無異品,其他異品,相違異品。其中一如兔角,二如所知,三如常住。”因明中的“相違”關係實際上包括了反對關係和矛盾關係,而作為與同品反對關係的概念是不能作為異品的。因為在二者之間還有“中容之品”,如在“冷”、“熱”之間還有非熱非冷的狀態。異喻不能返顯到因上去。故陳那《理門論》指出:“若品與所立法鄰近均等,說名同品……若所立無,說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異。”“若相違者,應唯簡別。”“實無異品”從所舉實例上看即是因明中的“無體”喻依,邏輯葉,的虛概念,拿世界上並不存在的事物(兔角)作異喻依,這在因明上是允許的.、所謂“其他異品”實際上是把一切與宗法外延全異的概念作異品,如“所知”對“無常”,也就是古師們講的“別異”。相違異品.r見“其他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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