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種相剋

兵種由於分工上的不同,使用的各種兵器的作用就不同,當一些兵種遇上敵方另外的兵種時,在公平的情況下,產生的不平等作戰效果,造成明顯的差別,這就是兵種相剋。

兵種相剋意義

兵種相剋是很明顯的,比如弓箭兵在遠距離對付無盾的長槍兵,就有明顯的優勢,而長槍兵在面對重騎兵的衝鋒時,又有比較有利的作用。

下面將古代常見的兵種簡單分類,介紹下兵種相剋。

詳細介紹

兵種簡介

按照《西方戰爭藝術》(archer jones著)的定義,古代兵種主要分成4類,相互之間有如下的相剋關係:

1、重騎兵,定義是採用衝擊方式(shock)作戰的騎兵;

2、重步兵,定義是採用衝擊方式(shock)作戰的步兵;

3、輕騎兵,定義是使用投射武器(missile)作戰的騎兵;

4、輕步兵,定義是使用投射武器(missile)作戰的步兵。

相剋原理

在理想條件下,4類兵種的強弱點可以歸納如下:

原則1:重步兵在正面防禦時對於重騎兵占優。這個原則要求重步兵訓練有素,使用長兵器。中世紀的民兵不算。拔刀的弓箭手不算。

原則2:重騎兵對於重步兵戰鬥隊形的側翼和後方有毀滅性優勢。這點之所以能跟原則1同時存在,是因為古代戰爭中重步兵戰鬥隊形在交戰中轉身對付另一個方向的威脅,是完全不可能的,幾乎沒有任何成功的例子。當然這個問題並非無法解決,下面會談到。

原則3:輕步兵對於重步兵具有天然優勢。這個原則的前提是輕步兵必須使hit and run策略,隨著而來的就是受到地形和指揮官的限制很大。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戰鬥變成近戰,那么輕步兵自動轉化為不合格的重步兵,必然導致失敗。

對於這個原則,筆者認為有必要做進一步說明。在原著中,archer jones用於證明該原則的戰例較為薄弱。大部分都是非正規軍的輕步兵對正規重步兵的勝利。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正規步兵的作戰往往意味著紀律和陣型。而輕步兵使打了就跑戰術的時候,卻通常要求採用分散隊形並且不斷的後退。這對於多數古代正規軍來說都是難以想像的。不過在許多情況下,重步兵由於某種原因(如對方重騎兵的側翼威脅)無法有效前進,則該原則對正規軍有效。具體戰例如黑斯廷斯和福科克戰役。

原則4:輕騎兵對於重騎兵具有天然優勢。這個原則跟原則3非常類似,前提同樣是輕騎兵必須使打了就跑策略,隨著而來的就是受到地形和指揮官的限制很大。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戰鬥變成近戰,輕騎兵自動轉化為不合格的重騎兵,同樣導致失敗。

原則5:輕騎兵對於重步兵具有天然優勢。這個原則跟上面的3,4不同,由於速度差別,hit and run的戰鬥很容易實行,所以優勢很大。

原則6:重騎兵對於輕步兵具有絕對優勢,不論輕步兵是否試圖轉變成不合格的重步兵。

原則7:在射擊對抗中輕步兵對於輕騎兵具有優勢,原因是地面平台保證更高的射速和準確性。不過需要注意,輕騎兵這時候通常會拔刀變成重騎兵,儘管是不合格的重騎兵,藉助馬匹的衝擊力通常還是足以通過衝鋒擊潰輕步兵。

原則8:相同兵種對抗防禦一方具有天然優勢。這點對於重步兵非常明顯,對於重騎兵則完全不符合。

原則9:以上原則是在雙方水平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有效。此條為筆者根據個人理解添加。

原則10:以上原則僅僅反映各兵種的內在優缺點,不能確保戰鬥的最終結果。戰鬥結果還取決於指揮官能否正確的揚長避短以及其他不可預知的因素。此條一樣為筆者根據個人理解添加。

所謂使用步兵對抗騎兵(這裡說的都是戰術層面的),則必須在輕重步兵的契約這一前提下完成。而對抗中的基本特色是防禦。如果你同意上面那個圖,那么這個結果是顯然的,騎兵(無論是怎么樣的騎兵,哪怕是拜占庭優秀的混合型職業騎兵)在良好的步兵契約下是脆弱的,無法發動有效的進攻。

因此,我作了“步兵可以對抗騎兵”這個斷言。

騎兵的強大的戰場戰術機動能力,是步兵可望而不可及的。騎兵可以利用其機動打擊步兵方陣的薄弱部位。為了彌補方陣後方的薄弱,步兵方陣必須作相應的調整,這大大限制了其整體運動能力。因此,步兵主動向騎兵發動進攻,是相當困難的。這也是很多人堅持認為騎兵對步兵具有優勢的原因。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優勢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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