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稅務代收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實施辦法

(二)地方稅務機關按繳費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40%部分代收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2%代收工會籌備金。 四、工作經費(一)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經費按照代收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總額的5%提取。 五、監督檢查(一)地方總工會和地稅機關有權對各繳費單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情況進行檢查。

延伸解說

一、代收範圍
(一)六盤水市行政區域內除財政撥付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
其中,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代收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代收工會籌備金。
(二)全國總工會批准按系統管理經費的鐵路、民航、金融系統等基層單位,按規定應上繳各級地方總工會的部分工會經費。
二、代收標準
(一)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撥繳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
(二)地方稅務機關按繳費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的40%部分代收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2%代收工會籌備金。
全國總工會批准按系統管理經費的鐵路、民航等基層單位,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5%代收工會經費;金融系統基層單位,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15%代收工會經費。
(三)全部職工是指在繳費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員)。
(四)工資總額以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依據。工資總額難以確認的,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繳費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或同行業職工工資核定。地方煤礦企業可以按照20元/噸煤的工資含量計算工資總額。
三、申報繳納
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代收工作納入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管理,採取與稅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實行稅費同管、稅費同查,按季徵收,通過地方總工會的工會經費集中戶進行核算。
(一)申報。繳費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次月l5日前,填寫《六盤水市工會經費(籌備金)申報表》,向地稅機關申報。
首鋼水鋼集團、六枝工礦集團、盤江煤電集團、水城礦業集團及其所屬基層單位由集團公司統一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
(二)解繳。繳費單位持地稅機關核定的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將其應繳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繳入指定的工會經費集中戶。
(三)清算。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因誤收、錯收、串戶等造成多繳的,經地稅機關確認後,由地方總工會將多繳的工會經費退還繳費單位,也可用多繳的經費抵頂以後應撥繳的工會經費。
四、工作經費
(一)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經費按照代收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總額的5%提取。
(二)代收工作經費由地方總工會按季度劃轉地方稅務機關。
(三)代收工作經費用於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所需、對代收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等。
五、監督檢查
(一)地方總工會和地稅機關有權對各繳費單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情況進行檢查。
(二)繳費單位每年向本單位工會會員(職工)公布全年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撥繳情況,接受工會會員(職工)監督。
(三)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就少繳、漏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違法行為,向工會組織或地稅機關舉報。
六、工作職責
(一)地方總工會職責
1.認真做好服務企業、服務職工的工作。
2.做好工會經費委託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作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並將相關政策規定及時告知繳費單位,以營造良好的征繳環境,促進代收工作順利開展。
3.加強信息化管理,配合做好代收單位基礎信息維護工作。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本地區工會組織的組建信息,建立資料庫,夯實基礎工作。
4.督促繳費單位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實現均衡入庫,建立和登記工會經費台帳。
5.負責做好工會經費的撥繳工作。
6.負責與地方稅務機關、銀行核對代收工會經費帳目。根據工會隸屬關係,將確認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按規定比例劃轉各級工會帳戶。
7.安排專人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工會經費代收工作。地方稅務機關在代收工會經費過程中,凡需使用法律文書和採取強制徵收措施的,由各級工會提供統一法律文書或承辦相關手續,採取相關措施。
8.對催繳無效的繳費單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二)地方稅務機關職責
1.做好工會經費代收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2.負責將繳費單位發生設立、變更、註銷等其他事宜的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同級總工會,做好繳費單位基礎信息的審核、錄入和日常維護管理。
3.負責工會經費繳款憑證的開具、核對、對帳。
4.負責工會經費的代收、檢查、核對、結算。
5.負責工會經費的催繳,提供欠繳、漏繳工會經費單位信息,送達《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催繳單》到繳費單位。
6.負責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7.建立健全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協商解決好代收工作中的實際問題。
8.負責工會經費繳費征管資料的收集、整理、裝訂和歸檔,定期向地方總工會提供徵收管理資料,傳遞工會經費徵收信息,配合工會做好記帳、對帳工作。
七、法律責任
(一)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足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由地稅機關下達催繳通知書,限期撥繳。經地稅機關催繳後仍不撥繳的,由工會組織按照全國總工會、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嚴格按<工會法>規定撥繳工會經費的通知》(工發總字〔1980〕339號)和《貴州省工會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欠繳總額加收5‰的滯納金,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截留、挪用工會經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全國總工會關於截留、挪用工會經費處罰的暫行規定》(總工發〔1994〕22號)進行處罰。
八、其他規定
(一)工會經費委託地稅機關代征後,工會組織作為工會經費的收繳主體,其原有獨立管理原則、管理使用辦法不變。工會經費留成及上解的比例,按現行《貴州省總工會關於工會財務管理體制和經費分成的補充規定》(黔工辦字〔1982〕)135號檔案)執行。2010年1月1日前,各繳費單位欠繳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由各級工會負責清理補繳。
(二)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使用《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專用收據由縣級地稅機關向同級工會領取,其填開、領用、保管、報解比照《貴州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修訂)》(黔地稅發〔2007〕1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地方總工會必須在銀行開設工會經費集中戶(專用帳戶),專門用於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匯集和結算,不得提取現金和列支費用。
(四)繳費單位工會必須嚴格執行工會經費獨立管理原則,獨立在銀行開設基本結算戶,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最佳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法接受監督。
(五)本辦法由六盤水市地方稅務局和六盤水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工會經費收繳的相關辦法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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