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號)、《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意見》(黔黨發〔2003〕13號)和《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試行辦法》(黔府辦發〔2003〕9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六盤水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家庭、集體、政府及社會多方籌資,堅持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為主,適當兼顧小額費用的原則,幫助農村居民抵禦因疾病帶來的醫療費用風險,保障農村居民健康,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醫療互助制度。
第三條 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制度必須堅持農村居民自願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略有節餘,科學管理,定期審計和農民代表參與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列入本級政府重要的工作議事日程或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制定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細則,擬定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等。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織機構 ,明確職責,開展工作。
一、成立六盤水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合醫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市合醫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任組長,成員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發改、審計、物價、扶貧、藥監、人事、編制、教育、人口與計畫生育、廣播事業、民宗、殘聯、紅十字會等部門領導組成(每個部門指定1名聯絡員)。領導小組在市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醫辦),辦公室主任由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
(一)市合醫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巨觀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與完善合作醫療制度;
(2)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和審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方案及發展規劃;
(3)聽取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匯報,通報各地合作醫療實施情況;
(4)召集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召開會議,研究和解決實施合作醫療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二)市合醫辦的工作職責:
(1)組織協調,巨觀指導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2)研究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組織相關單位開展經驗交流和推廣,組織相關人員培訓;
(4)承辦領導小組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成立縣(特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管委)。縣(特區)合管委主任由政府縣(區)長任主任,分管副縣(區)長任副主任,縣政府辦、衛生、農業、教育、財政、發改、人事、人口與計畫生育、民政、民宗、扶貧、物價、審計等部門領導組成。管理委員會在縣(特區)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合管中心),中心為副科級事業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一)縣(特區)合管委的職責如下:
(1)領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2)制定和修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章程,審定年度合作醫療實施方案,負責章程和年度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3)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審定資金預算、決算。
(4)保障患者獲得優質、等量的服務。
(5)負責合作醫療的組織、宣傳、發動工作。
(6)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7)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合作醫療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使合作醫療基金髮揮最大效益,公平、公開、公正地補償合作醫療參加者的醫療費用,維護參保者權益。
(8)建立合作醫療信息網路和統計報告制度。
(9)定期向黨委、人大和監督機構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二)縣(特區)合管中心的工作職責:
(1)代表縣(特區)人民政府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細則、管理章程、發展規劃與實施計畫。
(2)負責基金的管理,設立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專人負責,確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3)管理合作醫療證。
(4)及時收集、匯總、整理、分析、傳遞、貯存、反饋、上報合作醫療信息,填寫統計報表,逐步實現微機管理。
(5)組織管理人員培訓、經驗交流、工作研討、考核獎懲等。
(6)資金預、結算、審核報銷醫藥費用、定期公布合作醫療經費使用情況。
(7)審批醫療轉診轉院。
(8)開展宣傳、動員、人員培訓、督促檢查以及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的選定。
(9)定期向合管委匯報工作。
(10)監督檢查定點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合作醫療管理規章制度的工作情況。
(11)負責其它日常事務工作。
三、成立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合管委)。合管委主任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任主任,分管副鄉(鎮)長任副主任,成員由衛生院、財政所、民政、婦聯、村委會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鎮)合醫辦),辦公室設在鄉(鎮)人民政府,人員由2-3人組成。
(一)鄉(鎮)合管委的工作職責:
(1)領導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負責本鄉鎮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2)審定年度工作計畫、年終工作總結。
(3)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組織和發動工作,按時收繳農民個人交納的參合金,並繳存合管中心基金專戶。
(4)落實合作醫療制度,定期對各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5)解決實施合作醫療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糾紛。
(6)對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核,監督鄉(鎮)、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衛生服務行為。
(二)鄉(鎮)合醫辦的工作職責:
(1)制定本鄉鎮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實施辦法、年度工作計畫,撰寫年終工作總結。
(2)組織實施鄉(鎮)合管委的決議、決定。
(3)協助籌資合作醫療基金,註冊填發合作醫療證。
(4)對合作醫療報銷票據及其它資料進行審核,報合管中心審批。
(5)負責監督農民醫藥費用補償及報銷工作。
(6)監督鄉(鎮)、村級定點醫療機構衛生服務質量。
(7)執行縣(特區)合管委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8)收集管理信息系統。
(9)協同鄉(鎮)衛生院對村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對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處方等按制度進行審核。
(10)按時上報報表等相關資料。
(11)定期張榜公布基金籌資及減免(報銷)等資金補償情況等。
(12)完成縣(特區)合管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處理日常工作。
四、成立村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村合管小組)。鄉(鎮)人民政府在各村成立由包村幹部、村支書、村民等組成的村級管理小組,組長由村支書或村委會主任擔任。其職責如下:
(1)領導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積極組織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收繳農民個人參合金及上繳工作。
(2)積極宣傳合作醫療制度的內容及意義,組織、動員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管理村級合作醫療的運轉情況,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4)及時協調解決本村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
(5)監督村衛生室或服務點的衛生服務質量。
(6)監督檢查參加合作醫療村民的就醫行為。
(7)及時反應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各縣(特區)人民政府將合作醫療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結合國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擬定工作措施,保證經費、人員落實到位。針對實施合作醫療制度的目的、意義做好宣傳工作,動員參保對象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保障全市農民民眾的身體健康。
(一)衛生部門:負責對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參與審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組織舉辦合作醫療管理知識培訓班,提高開展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引導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加強各級醫療行風和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好鄉村一體化管理工作,提高各級管理水平和醫技水平,向廣大人民民眾提供優質、低廉、高效的醫療衛生服務。
(二)財政部門:負責保證合作醫療財政補助資金足額到位,落實工作經費,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對縣(特區)合管中心資金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農村貧困戶、五保戶、優撫對象參加合作醫療,擬定醫療救助辦法,核實、審批救助對象,並按規定代繳參合金。
(四)人口與計生部門:負責擬定農村困難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的參合措施和資助辦法,將按規定代繳參合金,保證其參加合作醫療。
(五)審計部門:負責對合作醫療資金使用的審計,擬定審計管理辦法,按規定時間和程式對合作醫療資金進行審計,並提交審計報告書,公布審計結果。
(六)物價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審批工作,嚴厲打擊亂收費行為。
(七)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農村藥品經營和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經營和使用單位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的違法行為。
(八)農業部門:負責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推廣工作,加強信息反饋,協助籌資管理,監督基金的使用。
(九)發改部門:負責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對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制定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的政策措施。
(十)編制部門:負責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及人員的審批配置工作,明確機構級別性質及人員身份,確保各級管理機構能順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十一)人事部門:負責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級經辦機構的建設,合理配備經為機構人員,提高農村衛生人員的業務素質,引導衛生技術人員到農村服務。
(十二)教育部門:負責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工作內容納入健康教育教學計畫,充分發揮學生群體的宣傳載體作用,帶動農村家庭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十三)扶貧部門:負責對農村貧困人群參加合作醫療的資金支持,並擬定具體的引導和支持措施。
(十四)民宗部門:負責支持少數民族及不同宗教信仰人群積極參加合作醫療,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十五)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知識,使農民認識到參加合作醫療的重要意義,提高農民健康素質。
(十六)殘聯部門:負責對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籌資工作,積極做好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
(十七)紅十字部門:負責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貧困農民解難籌資難問題,協助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工作。
第三章 醫療服務
第七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註冊;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藥的衛生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規定的執業資格。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的審批。以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縣級醫院為主的定點醫療機構,由縣(特區)合管中心和衛生局下文審批掛牌;以市級院、廠礦企業醫院(包括下屬分院和門診部)、個體民營醫院為主的重點醫療機構,由市級合醫辦和衛生局下文審批掛牌;省級和省外的醫院由各縣(特區)自行認定批准,報市合醫辦備案。
第八條 在全市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加強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規範門診登記、住院病歷、專用處方、收費票據、轉診審批、報免程式、減免登記、統計報表等資料,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範圍、標準規範醫藥收費,並定期公示。
第九條 各級各類級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優質、價廉、高效的醫療服務,嚴格執行《貴州省醫療服務性收費價格》規定的項目、服務標準、單價。要求鄉鎮衛生院在縣級標準基礎上下浮20%執行,村級衛生室在縣級標準基礎上下浮30%的執行。同時要嚴格執行省、市制定的醫療機構統一藥品目錄價格,努力提高服務水平,確保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第十條 對全市各級各類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規定的醫療機構,取消定點合作醫療機構資格。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對象及其享有的權利:
(一)凡在本市範圍內參加合作醫療試點縣(特區、區)居住的農業戶口居民享有自願入保權利(包括各種原因失去土地後農轉非,但現在仍從事農業生產的居民;流入本縣居住半年以上農民;外出務工的農民)。
(二)入保後享受規定範圍內一定比例的醫藥費用補償。
(三)參保一年內未就診者,可免費享受健康諮詢、健康教育等保健服務。
(四)享有知情、建議、選擇、監督等權利。
(五)享有監督醫療服務及收費的權利,未提供清單監督並簽字的醫療費有權拒付。
第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當地醫療管理機構和定點服務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繳納參合基金。
(三)協助宣傳和動員家庭成員及村民參加合作醫療。
(四)協助選舉農村居民代表參加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自願參加,實行個人繳費、政府補助、集體扶持和社會多方籌資相結合的籌資機制,農村居民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的繳費義務不屬於增加農民負擔。
第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由中央按照參加合作醫療人數每年每人20元的標準資助部分、地方財政按照參加合作醫療人數每年每人15元(省、市、縣三級財政按比例負責)的標準資助部分、參加合作醫療農民按照每年每人10元的標準繳納部分和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合作醫療款組成。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居民,不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直接存入縣(特區)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在銀行開戶的專用賬戶,接規定將年度參合資金(含農民自交、國家補助、各級政府補貼)的小部分作為風險儲備金,用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財務透支和意外情況的應急,大部分用於門診醫療費用補償和住院醫療費用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各縣(特區)合管委自行制定。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不得擠占挪用。縣(特區)合管中心為定點服務機構設立專用賬戶,合作醫療定點服務機構以戶為單位為參保對象設立就診專用賬戶和檔案。
第十六條 縣(特區)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不得從合作醫療補助資金中提取。由縣(特區)財政每年另行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並列入縣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在定點鄉村級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減免費用,先由鄉級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再由該醫療機構報鄉(鎮)合管辦審核後報縣合管中心審批,縣合管中心結算後,通過銀行撥款支付;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減免費用,先由該醫療機構墊付,直接報縣(特區)合管中心審核結算,通過銀行撥款支付;按規定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所發生的減免費用,由農民自行支付後憑醫院證明和轉診證明、診療清單及發票等到原轉診的醫療機構審核報銷;在審核過程中,各級必須按規定嚴格把關,如出現違規轉診、違規減免、不合理收費、超標準收費、虛列項目收費,合管辦不予核銷,損失及出現的相關問題由定點醫療機構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 各縣(特區)合管中心嚴格執行報表上報制度,負責對鄉鎮報表的收集、匯總,按規定上報市合醫辦。
第十九條 農民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參保費,由鄉(鎮)政府按年度組織收取,時間為每年10月1日開始至12月30日前結束,收取的參保費按規定上交縣(特區)合管中心財政專戶。其中要求縣(特區)民政部門對極貧戶、五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的個人繳費給予代繳;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對參合的二女結紮戶和放棄政策性生育的獨生子女戶個人繳費給予代繳,但參合農民只能享受一種代繳補助。
第二十條 各縣(特區)合管中心每年年初要編寫合作醫療年度預算,由縣(特區)合管委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年終及時編制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報縣(特區)合管委審核,並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縣級統籌、分級核算、總量控制、節餘轉用的原則實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費的報銷(減免)必須按現行的醫療價格標準和規定的合作醫療藥物目錄執行。
第二十三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必須進行註冊登記,以戶為單位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參保人員持證到合作醫療定點機構就醫。
第二十四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因患病需要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治的,持縣級醫療機構專家組轉診證明到縣管理中心登記轉診轉院。
第二十五條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住院期間發生的一切住院費用,由接診醫療機構填寫清單,並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凡未經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簽字的醫藥費用,縣(特區)合管中心不予補償,患者也有權拒付。
第二十六條 資金的補償以大病統籌為主,參保人員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要給予門診、住院醫藥費用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門診家庭賬戶主要用於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減免,當年度內家庭賬戶減免完後,不再減免門診費,年底家庭賬戶尚有結餘者轉入下年度本家庭賬戶繼續使用,但不得代替年度交納的當年度參合金。
第二十八條 不予補償範圍
(1)因公受傷、打工受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違反操作規程所致意外、他傷、計畫生育手術及其後遺症等應由責任方(人)承擔的醫藥費。
(2)近視眼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鑲牙、美容、整容、矯形、康復治療、器官移植、精神病、不育症;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的一切等費用;;
(3)肢、義齒、眼鏡、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費用;
(4)打架鬥毆、犯罪行為、酗酒鬧事、吸毒、犯罪、性病等;
(5)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的費用;
(6)自請醫生、自購藥品(包括指名索要藥品)、未經批准轉診及使用非基本藥物的費用等;
(7)各種留院觀察、家庭病床費用;
(8)就診車旅費、會診費、救護車費;
(9)住院期間的陪床費、手術病人安全保險費和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護理費;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責任方(人)承擔的醫藥費。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縣(特區)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及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監會、合監辦),主任由縣(特區)紀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縣(特區)人大、政協聯繫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特區)人大常委會和政協委員會相關負責同志,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物價、藥監等部門負責同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其職責如下:
(一)監督檢查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縣(特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各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工作情況。
(二)監督檢查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合作醫療基金的落實到位情況。
(四)監督檢查貧困人口合作醫療參保資金的落實情況。
(五)監督檢查合作醫療補償情況及有無超範圍、超標準補償等問題。
(六)監督檢查定期公布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情況。
(七)監督檢查合作醫療基金的專款專用、收支平衡情況及有無貪污、擠占、挪用、截留等違規違紀問題。
(八)監督檢查合作醫療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服務的情況。
(九)定期組織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合作醫療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分析評估,並將檢查監督結果向政府和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反饋,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和解決合作醫療運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十一)接受民眾的舉報和投訴。
(十二)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和截留、侵占、貪污、挪用合作醫療基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 各縣(特區)合管中心每半年要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一次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情況,向社會公布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情況。縣(特區)合管會每年向縣(特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匯報一次以上工作情況,主動接受監督。鄉(鎮)合管會及辦公室定期公開合作醫療資金使用情況及減免情況,主動接受村民監督。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一條 各縣(特區)人民政府要對在實施合作醫療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合作醫療工作不力,資金管理混亂的及時糾正;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合作醫療經費,造成嚴重損失的,對責任者進行相應處罰,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報銷的醫療費用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證轉借他人就診的。
(二)虛開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作醫療章程,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塗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五)利用合作醫療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六)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 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合作醫療處方權,並對其做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有違規行為,影響合作醫療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亂收費,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範,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指征,隨意檢查的。
(四)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合作醫療資金損失的。
(五)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償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假處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基本用藥串換成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試行期間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結餘的原則,如基金出現較大透支或資金積澱過多,由縣(特區)合管中心報請縣(特區)合管會進行修改,報市合醫辦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六盤水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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