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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採用BT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市級政府性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lit-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權的項目業主將擬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能力的投融資建設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人),由該法人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和施工,工程竣工後,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在約定的回購期內,以回購的方式分期付款。
第二章BT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採用BT模式的政府性投資項目,主要適用於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益事業項目。政府性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項目業主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或短期內建設資金籌措困難的項目,經批准後可採用BT模式建設。
第五條確定採用BT模式建設的項目原則上採取政府指定和業主申請兩種方式。
政府指定方式是指政府通過行政指令,要求項目採用BT模式建設的方式。
業主申請方式是指項目業主鑒於自身籌措資金、管理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編制書面報告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採用BT模式建設的方式。項目審批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後,應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動態平衡計畫、申請項目實際情況等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採用BT模式。
第三章投資人的確定
第六條BT項目在確定投資人前,原則上應當具備滿足工程施工的條件。
第七條BT項目要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項目業主應通過招標選擇投資人,招標方案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監察、審計、工商等單位審查核准。
第八條BT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應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接受招投標監管部門的監管。
BT項目的評標應採用綜合評標法,對投標單位的投融資能力、施工能力、履約信用、回購費用及讓利、投資回購期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
評標過程中,應對回購費用制定攔標價。攔標價的編制應結合且不得超過工程項目審批的概算和預算,編制完畢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審查同意。
第九條具備相關資質且有經濟實力的建設企業的不同獨立法人,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投資建設。聯合體組成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家。
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協定,明確牽頭單位、各方工作內容、權利義務以及利潤分配方案。聯合協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應作為招標過程中資格審查的重要內容。
聯合協定簽訂後應報項目業主、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具備以下條件的,方可確定為投資人:
(一)經營情況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資能力,原則上投資人自有資金能夠滿足項目建設需要。
投資人自有資金不能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的,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不得低於項目投資的35%,並提供金融機構資金證明,其餘資金應提供市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二)具有BT項目施工必備的資質,有類似工程的施工經驗,具有相應的機械設備和工程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能力。
(三)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無工程施工劣跡,未被列入國家、省、市、縣黑名單。
第四章項目業主和投資人的職責
第十一條項目業主的職責:
(一)按照規定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批手續,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檔案及其他技術資料。
(二)負責辦理項目涉及的規劃、環保、國土資源、水土保持、建設等各種手續,並負責完成項目涉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三)依法組織對項目的勘察、設計和監理進行招標,並接受監督部門監督。
(四)監督投資人資金的到位,督促建設進度。
第十二條投資人的職責:
(一)組建與項目建設管理相適應的機構,由該機構具體實施項目建設。對投資較大、工期較長的項目應成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成立不改變投資人對項目承擔的權利和義務。
(二)足額籌集到位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三)依法組織對項目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進行招標,項目業主參加,並接受監督部門監督。
(四)按設計檔案組織工程建設,實施項目管理;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並移交;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商保修工作的管理;投保建設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險險種以及完成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切實搞好工程質量自檢,嚴把質量關,杜絕豆腐渣工程。自覺接受政府部門對質量的強制監督,並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六)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完成契約約定的建設內容。涉及項目規模、內容、功能、標準的設計變更,必須按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同意。
(七)不得將契約簽訂的工程內容進行轉包,未經項目業主同意不得分包,不得讓設備材料供應商墊資建設。
第十三條BT項目實行契約管理。投資人確定後,項目業主須與投資人簽訂契約,明確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回購方案、違約處罰等相關事宜。
簽訂的契約除執行《契約法》報相關部門外,還應報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簽訂的契約存在重大缺陷的,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整改。
第十四條項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後的產權,均屬於項目業主。在投融資和建設過程中,投資人只代理行使項目業主職權。
第五章回購
第十五條項目業主在制定回購支付條件時,應充分考慮投資人的合理利潤,並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支付方式和回購期,預留資金不得低於建安工程費5%的質量保證金。
回購期原則上為兩年,但不得在主體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結束。
第十六條回購費用原則上採用中標價。報審批部門同意發生的設計變更,經財政評審機構評估投資後,可計入回購費用。
第十七條項目完工後,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業主及投資人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符合回購條件的,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雙方簽訂回購備忘錄,項目進入回購期。回購備忘錄應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審批部門備案。
項目不能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
項目未能按照契約要求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應按照契約約定扣減回購費用或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項目業主應維護投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隨意變更回購條件、違約扣減或截留應付契約款。
第六章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BT項目的建設過程應遵守國家、省、市現行有關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條各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投資人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利用BT項目作為擔保物為投資方的其他項目投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審計、工商等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指導、協調、檢查、評估、審計,幫助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須嚴格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嚴格控制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並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動態平衡計畫,指導和監督項目業主搞好投資人招標工作。
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指導行業內項目業主和投資人辦理手續、簽訂契約,嚴格監督工程質量。
第二十二條BT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投資人在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資金到位和使用、轉包分包方面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不可抗力除外),項目業主有權終止契約,收回投融資建設權,並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BT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業主和投資人之間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暗箱操作,對違法亂紀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招投標過程中,經有關監督部門認定,投標單位存在圍標、串標、陪標以及惡意低價騙取中標等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有權取消投標人投標資格,並由有關監管部門將其列入黑名單。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縣、特區、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