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污水處理費分別由以下單位徵收:市中心城區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的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併收取;市中心城區自備水源供給的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市水利局負責徵收;鐘山區德塢水廠、水城縣雙水供水公司供給的居民用水污水處理費由鐘山區人民政府、水城縣人民政府指定徵收單位負責徵收。
第三條收取的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按月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徵收單位污水處理費代收手續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所需資金從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中安排。
第四條從2010年起, 污水處理運行費年度預算由市水務有限公司編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經市財政局審核批覆後執行,所需資金從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中安排。
第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應收不收的,依照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