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條紀律”規定:
嚴禁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不尊重民眾意願,任何時候都不準強行毀損已種莊稼而改種其他作物;
嚴禁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攤派錢物,拆遷房屋和其它建築物,不準在沒有徵得民眾同意的前提下強行實施改造建設方案;
嚴禁在農田水利、交通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中強行拆遷,徵用土地,派工派物;
嚴禁在城鎮建設過程中,違法征地拆遷,不準截留挪用應付給民眾的征地、拆遷款和其它各類專項資金;
嚴禁在解決民眾生產生活中出現的各類矛盾時打罵民眾,不準擅自動用治安聯防隊、保全和公安民警參與解決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
嚴禁在出現損害農民民眾利益,引發群體性上訪或其它特殊問題時拖延遲報和隱瞞不報,更不準歪曲事實謊報和不及時妥善處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