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

六案,宋於州、縣仿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六個辦事機構,稱“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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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 
宋 於州、縣仿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六個辦事機構,稱“六案”。《宋史·徽宗紀二》:“﹝ 崇寧 四年﹞令州縣仿尚書六曹分六案。” 元 孟漢卿 《魔合羅》第三折:“我可又奉官人委付將六案掌,有公事怎敢倉皇。” 明 碩園 《還魂記·仆偵》:“解上 江西 提刑廉訪司,問那六案都孔目:‘這男女應得何罪?’六案請了律令,稟復道:‘但偷墳見屍者,依律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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