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財政貼息小額扶貧到戶貸款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條為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加強和規範扶貧貸款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信貸扶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信貸扶貧資金的運行效率和扶貧效益,根據省扶貧辦、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貴州省關於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黔開辦〔2008〕125號)和省財政廳、省扶貧辦《關於印發〈貴州省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農〔2008〕29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是國家設立用於貧困地區發放到貧困農戶的貸款(以下簡稱“到戶貸款”)和扶貧龍頭企業、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項目等貸款利息補貼的專項資金,是財政扶貧資金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堅持以貧困村為重點,以貧困戶為主要對象,實行小額放貸,農戶自願聯保,整貸零還或整貸整還,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工作原則
1、堅持自願和公開公平的原則。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地位,鼓勵自願按商業原則參與扶貧貸款工作,通過發揮各自經營特點和業務優勢,公開公平開展競爭,提高服務水平。
2、堅持貧困戶受益的原則。扶貧貸款發放要以扶助貧困戶發展生產、解決貧困戶溫飽、增加收入為目的,以確保貧困戶受益為優先條件。
3、堅持“貸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則。
4、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5、堅持鼓勵先進的原則。對扶貧效益突出、經濟效益明顯的地方,在安排貼息資金時優先給予傾斜;對貸款發放困難、還貸率低的地方,可調減額度。
第五條貸款對象
1、農村年滿18-60周歲,遵紀守法的貧困民眾和帶動貧困戶共同致富的能人(大戶)均可申請小額扶貧貼息貸款。對具備生產經營能力和有勞動致富能力的獨生子女戶、二女結紮戶、農村家庭婦女優先考慮。
2、有下列行為者不貸:喪失勞動力和靠救濟為生者不貸;好吃懶做有惡習者不貸;還貸意識差和原有貸款未還清者不貸;不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不貸;智力低下、無勞動生產能力者不貸;非常住人口、全家外出打工者不貸;不願意組成聯保小組者不貸;不願意申請者不貸。
第六條貸款方式
1、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實行3-7戶聯保貸款。
2、能人(大戶)個人申請貸款。
第七條貸款及貼息資金來源、額度、利率、貼息標準、期限
1、貸款及貼息資金來源:小額扶貧貸款所需資金由承貸金融機構自籌,貼息資金由特區扶貧辦從上級安排到特區的財政扶貧資金和貼息專項資金中解決。
2、貸款額度:聯保農戶每戶1年內可申請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貼息貸款。能人(大戶)每戶1年內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貼息貸款,用於此項的貼息資金不得超過全區總額的20%,具體指標不分配到鄉鎮,由特區統一審批。
3、貸款利率:扶貧到戶貸款利率,在貼息期內,由承貸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規定和其他貸款利率定價要求自主決定。
4、小額扶貧到戶貸款的貼息標準:財政貼息按年利率5%計算,使用小額扶貧到戶貸款不到一年的,按實際使用期計算。
5、貼息期限:貼息期限一般為1年,不足1年的據實貼息,生產發展周期較長的最多不超過3年。超過期限的不再享受貼息。
第八條小額扶貧到戶貸款申請審批流程、貸款發放、貸款回收、貼息結算
1、貸款申請審批主要流程:貧困民眾申請→村委會意見→鄉鎮扶貧站與金融機構基層營業網點意見→鄉鎮政府意見→特區扶貧辦意見→特區財政局意見→公示→放貸。
2、貸款發放:
⑴承貸金融機構原則上按照《六枝特區小額信貸扶貧備選農戶名冊》發放貸款,對少數有異議的可作進一步調查了解;
⑵各鄉鎮及時將批覆名冊在本鄉鎮、村進行公示5天無異議後,申請農戶方可到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⑶貸款時,農戶聯保小組成員必須全部到場,實行“誰申請、誰簽字、誰領款、誰還款”的信用原則,不允許代簽、代領,能人(大戶)必須在與鄉(鎮)扶貧工作站簽訂扶貧貸款責任書後方可辦理貸款。
3、貸款回收:無論是聯保貸款農戶,還是能人(大戶)貸款戶,必須講求誠實守信原則,貸款到期及時還清本息。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要協助承貸金融機構按期收回貸款。聯保小組長必須按規定的還款期限及時督促農戶還款。鄉鎮每季度將貸款回收情況分村進行張榜公布。
4、貼息結算:採取直接補貼給承貸金融機構的方式進行,承貸金融機構每季度將貸款發放和利息產生情況報特區扶貧辦,經特區扶貧辦、財政局會審確認後由財政局據實貼息。
第九條小額扶貧到戶貸款實行區、鄉、村分級管理責任制,各有關部門要在特區全面改革扶貧貼息貸款管理體制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各部門的職責抓好小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
扶貧辦:負責扶貧貸款貼息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監測,做好指導服務、貧困戶核准、項目庫建設、項目認定和貼息確認等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財政局:負責扶貧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監督使用,參與貸款發放的檢查和項目庫建設及項目認定。
承貸金融機構:負責小額扶貧到戶貸款資金的組織、籌措、發放和回收,並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儘量簡化手續,放寬貸款條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負責貼息資金的請款報賬。
人民銀行:負責加強對扶貧貼息貸款的政策指導和業務管理。
銀監辦:負責對承貸金融機構開辦的扶貧貼息貸款業務實施審慎監管。
監察、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對扶貧到戶貸款貼息工作中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發現問題要從速從嚴處理。
涉農部門:負責幫助貸款農戶選準發展項目,搞好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
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小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的組織發動,做好農民思想工作,摸清底數及對象,抓好政策宣傳、市場導向、信息服務、技術培訓和貼息貸款公示等工作,解決工作重點和難點問題,做好貸款前的引導、貸款中的指導、貸款後的服務等工作。幫助村委會制定扶貧計畫,選擇、編制扶貧對象、項目和資金計畫,並監督資金使用,協助承貸金融機構搞好貼息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工作。
村委會:明確一名村幹部具體負責審查上報農戶貸款申請、落實項目、組建農戶聯保小組;協助農戶聯保小組辦理貸款手續,監督到期還款;協助農戶聯保小組填寫有關表冊,指導和檢查項目的實施。
農戶聯保小組:由3-7戶農戶組成,相互聯保,形成權責共同體。小組長由農戶民主推薦產生後,負責審查本組農戶申辦項目,代表農戶聯保小組申請小額扶貧到戶貸款,監督貸款專款專用,協助回收聯保農戶的本金和利息,幫助、督促本小組實施好項目。
第十條加強扶貧貼息貸款的監督管理
1、小額扶貧到戶貸款是用於幫助農戶脫貧致富的專項扶貧貼息貸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用途,只能用於農戶發展生產、增加經濟收入的項目,適當向有一定產業化基礎區域的貧困民眾傾斜。貼息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貼息資金。對弄虛作假套取貼息資金的,一經發現即全額收回貼息資金,並取消其今後享受貼息的資格,同時要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2、建立小額扶貧到戶貸款情況報告制度。各鄉鎮每季度第三個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向特區扶貧辦、財政局報送本季度貸款的發放、回收和貼息報表,特區扶貧辦、財政局匯總後報市扶貧辦和市財政局,對不按要求報送報表的鄉鎮,暫停其貸款審批。
3、強化小額扶貧到戶貸款項目檢查。逐步建立特區有關部門檢查和各鄉鎮自查相結合、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檢查與通報相結合的工作制度。重點檢查執行扶貧政策的情況、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貸款資金到戶情況、按期還貸情況、項目實施進展及效益情況等,確保貸款的資金安全和規範使用並切實發揮效益。
4、注重小額扶貧到戶貸款檔案管理。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小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檔案和農戶信用檔案。各鄉鎮對轄區內的貧困民眾數量、需要扶持的貧困人口、資金的投放與回收、各種規章制度、項目實施效益及會議記錄等資料,要按年度做好收集、匯總、核實、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本操作規程由特區扶貧辦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操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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