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區“創建及整髒治亂”工作流動黃牌警告制度(修訂)

三、授牌方式:每半年綜合考評結果公布後,受到黃牌警告的單位(鄉鎮)到特區“創建及整髒治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流動黃牌”或由領導小組決定授牌方式。 四、摘牌條件:被黃牌警告的單位(鄉鎮)通過整改,向領導小組提出摘牌申請,經複查得分在80分以上、整治效果明顯,在下輪次考評中綜合排名不在最末3位的,可以取消黃牌。 五、受到黃牌警告的單位(鄉鎮)要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內容和辦結時限,切實加強整改,並在通報下發之日起10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整改方案。


一、黃牌警告對象:對工作措施不力,整治效果差,考評時在鄉鎮中成績掛末的1個鄉鎮,在行政、企事業單位中(含各區直、垂管、駐境企事業單位及群團組織)排名靠後的2個單位進行黃牌警告並在全區通報批評。
二、黃牌警告時限:被宣布黃牌警告後2個季度內。
三、授牌方式:每半年綜合考評結果公布後,受到黃牌警告的單位(鄉鎮)到特區“創建及整髒治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流動黃牌”或由領導小組決定授牌方式。
四、摘牌條件:被黃牌警告的單位(鄉鎮)通過整改,向領導小組提出摘牌申請,經複查得分在80分以上、整治效果明顯,在下輪次考評中綜合排名不在最末3位的,可以取消黃牌。
五、受到黃牌警告的單位(鄉鎮)要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內容和辦結時限,切實加強整改,並在通報下發之日起10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整改方案。被一次黃牌警告的區直單位(鄉鎮),主要領導要向特區黨委、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接受誡勉談話;連續2次被黃牌警告的區直單位(鄉鎮),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責令該單位主要領導引咎辭職,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取消單位年終綜合目標考評資格。對被黃牌警告的駐境企事業及垂直管理單位,函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督促整改;連續2次被黃牌警告的,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該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六、本制度由特區“創建及整髒治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制度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原《六枝特區“創建及整髒治亂”工作流動黃牌警告制度(試行)》(六特創建字〔2007〕4號)同時廢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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