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第七條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一伙食費和 公雜費(指用於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費等項目),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除特殊情況外,出國人員一伙食費、公雜費均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包乾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代表團組,其一伙食費和公雜費由代表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一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一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黨和國家領導人率領的代表團,其一伙食費和公雜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