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按照勤儉節約、從緊必需的原則,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行〔2007〕1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縣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縣屬有關單位),包括駐縣城區以外的縣直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指縣屬有關單位工作人員離開本地城區(不含出國出境)開展公務活動所必需的費用,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縣屬有關單位要切實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要嚴肅財經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條 出差的交通費和住宿費開支標準。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開支標準:
(二)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科級以下(含科級)人員可乘坐城市間直達軟席列車。
第七條 城市間交通費開支辦法。
(一)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票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可乘坐飛機。
(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的,其乘坐往返機場(包括出發地和目的地)的專線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可憑票報銷。
(四)凡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
第八條 住宿費開支辦法。
(一)出差人員實行定點住宿。出差人員應在財政部門定點或相對固定用於接待的賓館住宿,住宿費按定點賓館的收費標準憑票報銷;暫時沒有定點或相對固定用於接待的賓館的,原則上不得住宿四星級及以上星級的高檔賓館,並在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票報銷。
(二)第六條所指“其他工作人員”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或標準間住宿,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2倍憑票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三章 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九條 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城市間交通票據或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不憑票報銷。不分途中和住勤,一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的補助費為:省外60元,省內其他地區40元,本市內20元。公雜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30元,省內20元。公雜費用於補助出差人員市內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1天計算核報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十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一伙食的,不實行一伙食補助費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並在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內憑財政部門定點或相對固定用於接待的賓館開具的票據回所在單位據實報銷,出差人員交納的一伙食費用於抵頂接待單位招待費支出。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自帶交通工具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補助。
第十二條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對連續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可憑車票增加一伙食補助費20元;在此基礎上連續乘車時間每滿6小時可再增加20元,依此類推。
第十三條 從當日8時至次日晨7時乘坐長途汽車或輪船最低一級艙位超過6小時的,可加發一伙食補助費20元。
第四章 參加會議、培訓和外派的差旅費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離開本地城區參加會議、培訓(不含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培訓學習),其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憑會議、培訓通知及票據在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上限內報銷;在途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及公雜費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報銷。會議、培訓期間的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十五條 凡經組織批准帶薪參加黨校、行政學院或社會主義學院等脫產學習並在校食宿的,在校學習期間每人每天一伙食補助費標準為:省外20元,省內15元;在本地城區參加培訓學習的不予報銷交通費,離開本地城區參加培訓學習的,憑票據報銷往返交通費,並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在途期間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 赴外地支援工作、掛職鍛鍊和跟班學習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可回原單位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出差按照當地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由接受單位承擔差旅費。
援藏援疆人員休假及配偶探親差旅費的報銷,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財政廳《關於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有關待遇的通知》(湘組通〔1999〕53號)、《關於援藏援疆幹部配偶赴藏赴疆探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組〔2001〕106號)、《關於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幹部月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湘組〔2002〕107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上述差旅費規定,由調入單位報銷。其行李、家具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由調入單位憑據報銷。託運費只得報銷一次。
第十八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的,其差旅費和託運費按照第十七條辦理;經調入單位同意,暫不隨同調動的,以後遷移時的差旅差仍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十九條 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十八條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條 由部隊轉業到縣屬有關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六章 駕駛員補助
第二十一條 縣屬有關單位汽車駕駛員出差,按上述有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勞保用品每人每年500元、固定安全獎每月50元、年終獎150元、安全里程獎每百公里3元。
第二十三條 夜晚駕駛車輛從下午20點開始計算,20點至次日零點每晚10元,20點至次日8點前每晚4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每人每天補助30元。
第二十四條 駕駛車輛如有超速違章罰款原則上不能報銷,根據工作實際情況每車每年憑罰單據實報銷13次,超過13次以上的超速違章罰款及其他違章罰款一律不得報銷。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如發生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者,從事故發生當月起6個月內不能領取固定安全獎和安全里程獎。交通事故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駕駛員個人承擔5%的損失(剔除保險公司賠款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城市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超過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自覺向接待單位交納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不得轉嫁到其他單位。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定標準和一伙食補助費標準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屬各單位應嚴格差旅費管理,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監督。縣紀委、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還將定期聯合開展差旅費的專項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一經查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實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