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公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規定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交通部
頒布日期:2001.01.16
實施日期:2001.01.16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利部 交通部水保[2001]12號
公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規定
一、為在公路建設中保護生態環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我國境內國家投資、地方投資、國內集資合資、中外合資、國外投資的新建、在建、擴建、改建等公路建設項目。
三、公路建設項目應貫徹國家水土保持的有關法律法規,防治因建設活動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公路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同時竣工驗收。
四、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公路建設,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公路建設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應主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五、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的公路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將水土保持工作作為路線方案比選的重要條件之一。對路線中隧道、特大橋樑、高填、深挖路段及通過水庫、不良地質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資,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六、初步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根據交通部頒技術標準、規範、定額及設計檔案編制辦法進行設計的同時,應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覆意見進行水土保持方案設計,並將工程費用納入初步設計概算。交通部、水利部對可行性研究階段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內容和初步設計階段水土保持設計的要求,將聯合制定範本。
七、凡由國家和交通部審批的公路建設項目,工可階段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交通部組織預審(水利部和地方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根據預審意見對報告書進行修改後報水利部審查批准。
各省交通廳(局)審批立項的公路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各省交通廳(局)組織預審(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根據預審意見,對方案報告書進行修改後,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八、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30天內組織審查,預審後30天內向負責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報修改後的報告書及預審意見。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預審意見後20天內予以批覆,逾期未批覆的視為已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