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水土保持若干規定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預防和加快治理水土流失,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活動或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
第三條 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預防為主、綜合防治、加強管理、注重實效的方針,實行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流失誰負責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年度目標考核制和實施部門責任制,每年應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水土保持工作情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本地水土保持規劃的治理任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安排專項資金,嚴密組織實施。專項資金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和實施重點項目建設時,應當確定水土保持專項規劃並予以科學論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各種形式有計畫地開展水土保持社會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第八條 市及各縣(市)、區水行政管理部門是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門,負有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及上級各項規定;
(二)實施水土保持勘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區規劃,參與城鄉總體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其他專業規劃中有關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工作,制定並監督執行水土保持年度計畫;
(三)審批水土保持工作方案,並對水土流失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水土流失動態監測與預報;
(五)組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和技術推廣工作;
(六)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
(七)負責徵收、管理、使用水土流失防治費和補償費;
(八)查處水土保持違法案件,處理水土保持糾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日常工作由鄉(鎮)水利工作站負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畫、城建、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物價、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配契約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防與保護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制度,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有計畫地組織植樹種草,實施封山育林育草,保護植被,擴大植被覆蓋面積,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制定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告。
第十二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治理區要加大治理力度,禁止挖刨藥材和破壞野生灌木。
水土流失嚴重、草場少的地區,縣、鄉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將野外放牧改為舍飼圈養。
第十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修築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電力、建材及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城市擴建改建,新建農村小城鎮,創辦經濟開發區、旅遊開發區,房地產開發,修建公墓等,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採礦,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表)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未獲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的項目單位或個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計畫部門不得立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征地及有關採礦批准手續,城建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報工作,由持有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編報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在建或者已建成投產使用繼續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補報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並簽署意見。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開發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三章 治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實行治理保護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相結合,工程措施與植物措施相結合,坡面治理與溝道治理相結合,治理與農業結構調整、農民脫貧致富相結合,田間工程與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結合,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綜合防治體系。
第十七條 鼓勵和提倡農民個人、聯戶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承包契約要明確水土保持規定治理範圍、治理標準、承包年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本規定施行前的承包契約未列入治理責任的,應當作相應的補充。
第十八條 “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管理要結合當地實際,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使用權等多種有償使用形式。
“四荒”治理,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從事掠奪式開發,不得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四荒”使用權人兩年內水土流失治理率未達到30%的不準轉讓,兩年內造林綠化未達到驗收標準或未按規定進行治理的,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無償收回。
加強對承包、租賃、拍賣資金的管理使用,縣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辦法,建立使用申報制度,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專款專用,對隨意挪用侵占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和其它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限期治理。因技術等原因無力自行治理的,應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和其它活動破壞地形、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設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喪失的,應按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水土流失補償費。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減免徵費或免除有關建設單位的水土流失治理義務,不得制定與國家、省加強水土保持相牴觸的規定,不得以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破壞水土保持。
第二十一條 水土流失防治費和補償費列入建設和生產項目預算。水土流失防治費用於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水土流失防治費和補償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按《遼寧省水土流失防治費和補償費徵收、管理、使用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對本轄區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要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持省級以上有效執法證件。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預防和綜合治理水土保持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水土保持工作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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