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關於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由交通部頒發,辦法主要對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式、計畫任務書、設計檔案、基本建設計畫和施工組織管理等內容作了規定。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
關於頒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83)交公路字262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局),?京市交通運輸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天津市
政工程局,交通部第一、二公路工程局,公路規劃設計院,第一、二公路勘察設計院,部兵辦:
我部一九七三年頒布試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已試行多年,現根據各有關單位的意見進行了修改,正式頒布施行,原頒試行稿同時作廢。希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意見和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公路局。
附屬檔案: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1983年2月17日
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管理,堅持基本建設程式,搞好公路建設工作,根據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規定,並結合我國公路基建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凡屬新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和改建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項目,均應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用養路費改造原有公路的工程項目,可視工程規模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為了多快好省地進行公路建設,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都要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
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程式規定如下:
⒈根據長遠規劃或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
⒉根據可行性研究,編制計畫任務書(也稱設計計畫任務書,下同);
⒊根據批准的計畫任務書,進行現場勘測,編制初步設計檔案和概算;
⒋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編制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⒌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
⒍進行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⒎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及開工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
⒏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的規程和規定,堅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記錄,建立技術檔案;
⒐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辦理竣工驗收。
以上程式,在符合審批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交叉;小型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並免一些程式。

第三條可行性研究是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它為建設項目的決策和計畫任務書的編制提供重要依據。所有的大中型項目,都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應通過現場調查和必要的勘探,對擬建項目所涉及的政治、經濟、軍事、社會、環境、技術等方面的重大原則問題進行全面研究論證。 通過多方案的比選,
得出技術、經濟可行,效益高,投資少,工期短的方案(內容可參照交通部[82]交計字2377號文的規定)。
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批准計畫任務書的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二、計畫任務書

第四條計畫任務書是確定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測和編制設計檔案的重要依據。公路建設項目要根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現場踏勘,編制建設項目計畫任務書。
計畫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⒈建設依據和重要意義;
⒉路線或獨立大橋的建設規模及修建性質;
⒊路線走向和主要控制點,獨立大橋的主要特點;
⒋工程技術標準和主要技術指標;
⒌按幾階段設計,各階段完成時間;
⒍建設期限和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的建議,分期修建的應提出每期的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
⒎設計、施工、科研力量的原則安排;
⒏附路線示意圖及工程數量、鋼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數量、投資、三材估算等只在上報任務書時列入,以供審批時參考;上級下達任務書時可不列入)。

第五條計畫任務書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計委或交通廳(局)編制上報。交通部投資的跨越省、市、自治區的幹線公路或特殊性項目,由交通部編制上報,或由交通部會同有關省、市、自治區共同上報。

第六條計畫任務書的審批許可權。
⒈大型項目:按投資隸屬關係,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具有特殊性或特別重大項目,由國家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
⒉中型項目:按投資隸屬關係,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家計委審批,或由國家計委委託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⒊小型項目:交通部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審批,地方投資的項目,由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交通部和地方聯合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計委審批。
地方投資的各類項目,在報國家計委的同時,抄送交通部備查(大、中、小型項目劃分標準附後)。

第七條計畫任務書經批准後,如建設規模、技術標準、路線走向等主要內容有原則變更時,應報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三、設計檔案

第八條設計單位應根據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和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勘測設計。大型工程項目,測量時須進行中間檢查,測量完畢應進行現場驗收。測量驗收由建設項目所在的建設單位主持。
⒈公路建設項目一般均應採用兩階段設計,即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內容應附合設計檔案編制辦法規定);特大工程和技術複雜的特大橋樑,在初步設計之前,還應增加方案設計;技術比較簡單和方案明確的小型項目,在修建任務緊急情況下,可採用一階段設計。
⒉設計檔案是安排建設項目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應按精心設計的原則,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每個建設項目都要有設計總負責人,對設計質量全面負責。每項設計都要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反覆比較,確定合理的設計方案。
⒊設計單位在設計中,要貫徹勤儉建國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結合我國的經濟、技術條件,吸取國內外成熟的先進經驗,並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使設計檔案達到經濟合理。

第九條設計檔案的審批許可權。
⒈大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按投資隸屬關係,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家計委審批;特大、特殊項目,由國家計委報請國務院審批。
地方投資的項目,在報國家計委審批時,抄送交通部備查。
⒉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按投資隸屬關係,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批准檔案抄送國家計委備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區聯合投資的項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
⒊小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按投資隸屬關係,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審批。交通部投資的項目委託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審批時,應將審批結果報交通部核備。
⒋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由建設項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或施工單位主管工程局會同設計單位、建設銀行審批。施工圖預算必須控制在批准的概算範圍之內。

第十條初步設計檔案經批准後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總額要嚴格控制,不許任意突破。施工單位在補充調查和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上有明顯不合理或錯誤時,應主動向設計單位提出。 對不增大總概算, 不降低技術標準的一般性修改(如路線控制點不影響,長度在3公里範圍以內;小橋、涵洞的位置及結構型式等),經設計單位同意,並經該項工程施工技術負責人審查後即可修改。如設計方案和技術標準等有原則變動和總概算有增加時,必須報經設計檔案批准機關批准,方可修改。

四、基本建設計畫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沒有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和概算,不得列入國家基本建設年度計畫。未列入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一律不準施工。
列入年度計畫的建設項目,應儘快落實施工單位、勞動力以及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等。

第十二條要維護國家計畫的嚴肅性,各級領導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經國家批准後,需要增加投資額或調整項目時,必須經國家計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區計委(按投資隸屬關係)批准。

第十三條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必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級領導部門要堅持對計畫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制度,通過檢查分析,找出生產上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計畫的完成。施工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按業務報表報送系統)報送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檢查計畫完成情況,應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實物工程量為考核依據,並應檢查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及投資效果和施工周期等情況。

五、施工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精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在接受施工任務後,要儘快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首先要組織力量核對設計檔案,進行補充調查和施工測量,編好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勞力、材料、機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應等工作。施工中涉及與其他部門有關的問題,應事先聯繫,簽訂協定。
一般情況下,施工準備工作沒有做好,施工隊伍不得大量進入現場。

第十六條大中型建設項目開工前, 必須由施工單位提出開工報告, 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按投資隸屬關係)核備。
開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機械、勞動力安排、材料進場、電力供應、臨時設施、購地拆遷、施工方案和施工檔案的準備情況等。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逐步推行全面質量管理,使整個施工企業的全體人員在整個生產過程中,搞好工作質量和工程質量。
要嚴格執行施工的計畫管理制度,根據年度計畫的要求,結合施工準備情況,綜合平衡人力、物力,安排施工進度,編制年度施工計畫。要抓好基層單位的月度計畫和班組作業計畫。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做好技術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技術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堅決貫徹國家技術政策。
要嚴格執行施工技術規範,遵守施工技術操作規程,關鍵工序要做好技術交底,隱蔽工程要有施工記錄和檢查驗收簽證。
要放手發動民眾,開展技術革新,積極推廣經過試驗,效果顯著的革新成果。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作好工程質量監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監理機構,配備專職監理人員和必要的檢測設備,嚴格掌握質量標準,堅持質量檢查制度,確保工程質量。對不合格的工程要認真處理,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重大質量事故,應報告主管部門和交通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勤儉辦企業、 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 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
要健全財務管理調度,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撥款的規定,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加強經濟活動分析的成本管理,做到消耗有定額,開支按標準,成本有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與健全物資的採購、調運、保管和分配等制度,嚴格控制材料用理,主要材料要實行限額領料制度。要採取各種措施節約材料,降低原材料及燃油料消耗,儘量以鋼代木。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做好勞動工資管理。要根據施工組織安排,編制勞動力使用計畫,合理地組織勞力,加強定額管理,提高出勤率和勞動生產率;嚴格執行有關的工資標準及制度;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關心民眾生活,注意勞逸結合。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要認真注意安全生產,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生產教育。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及時發現問
題 ,防患於未然。對於重大事故,要屐民眾,查明原因,分清性質,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機械設備時,要堅持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做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養、計畫修理,提高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實現公路施工機械化。
要執行機械台班費用和生產定額,保證機械施工質量,降低機構施工成本。

六、工程總結和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完成時,施工單位應編制竣工圖表和工程決算,並進行全面的工程總結。對於彩新技術和重大革新以及施工組織、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應進行專題總結。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應以批准的設計檔案為依據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部分建成或分年完工的路段和構造物,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施工單位可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驗收,經檢查符合設計要求後交付使用。全部建成的建設項目,應進行竣工驗收並辦理移交手續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有關公路基本建設各項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附註:
一、大、中、小型項目劃分標準(目前國家正在研究修改中,在未悠前暫按原標準執行):
⒈大中型:新建、改建長度二百公里以上的國防、邊防公路和跨省區的重要幹線公路以及長度一千米以上的獨立公路大橋。
⒉小型:新、改建公路長度二百公里以下,或長度雖超過二百公里,但總投資不足一千萬元。獨立公路大橋長度一千米以下。
二、國家對基本建設如有新的規定,應按國家新規定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