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1、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特別是對涉及全局性的特點、難點問題的法律論證,提供可行性分析;
2、參與黨委、政府領導信訪接待工作;
3、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4、為政府系統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5、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義務為公民解答法律諮詢問題。
從業資格
1、政府公職律師應符合律師法中關於律師執業應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2、公職律師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服務,是履行公務員的特殊職務行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賦予的一種義務。因此,均為無償服務;
3、公職律師應具有公務員身份。
發展現狀
2002年法務部正式啟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以來,全國已有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近20箇中央單位納入試點,公職律師達到4730人。隨著公職律師隊伍的發展壯大,我國形成了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軍隊律師優勢互補的格局,滿足了公眾對法律服務的多層次需求。
2014年12月,經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批准,包頭市公安局法制支隊兩名警官作為內蒙古公安系統的首批公職律師,近日正式上崗履職,此舉將為推進全區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產生重要意義。
大事記
1993年
《法務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出台,提出“逐步在國家機關內部建立為各級政府及行政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
1995年
上海浦東新區率先開展公職律師試點。此後,北京、南京等地陸續試點。
2002年
《法務部關於開展公職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頒布,對公職律師的申請與審批、權利與義務以及管理歸屬等問題進行了規範。
2003年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2006年
法務部向全國總工會機關10位律師頒發公職律師執業證,首批工會公職律師亮相。
2013年
公職律師隊伍人數已經達到4585人。
證書樣式
自2009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新版執業證書")。
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執業證書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