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為全縣鄉鎮、縣直機關推行公職律師並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通知

為此,為保障我縣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和公職律師隊伍、制度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縣具體工作實際,特在桐梓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內置“桐梓縣公職律師辦公室”,為全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部門提供無償優質的法律服務,望各鄉鎮、縣直機關各部門與我辦聯繫。 其主要業務盪圍包括:(一)指派公職律師辦理同級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為公職律師出庭或從事其他法律事務出具所需的律師函、介紹信等有關檔案,並做好收結案登記、業務歸檔案、統計、印章管理等事務性工作;(二)指導、協調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為設計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三)組織公職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執業素質;(四)負責對供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五)開展公職律師的合作交流,維護公職律師的合法權益等。 二、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一)為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工作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二)積極參與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參與鄉兩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和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三)接受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的委託下,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四)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五)做好縣鄉兩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以及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六)承辦公職律師辦公室指派的法律事務。

桐法治通(2009)05號檔案
各鄉(鎮)政府、縣直機關各部門:
。為此,為保障我縣公職律師試點工作和公職律師隊伍、制度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我縣具體工作實際,特在桐梓縣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內置“桐梓縣公職律師辦公室”,為全縣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部門提供無償優質的法律服務,望各鄉鎮、縣直機關各部門與我辦聯繫。
特此通知
附:公職律師有關工作事宜於後
桐梓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九年五月八日
一、公職律師辦公室
公職律師辦公室不參與市場競爭,不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其主要業務盪圍包括:
(一)指派公職律師辦理同級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為公職律師出庭或從事其他法律事務出具所需的律師函、介紹信等有關檔案,並做好收結案登記、業務歸檔案、統計、印章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二)指導、協調公職律師的法律業務,為設計政府和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法律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組織專家論證;
(三)組織公職律師進行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執業素質;
(四)負責對供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開展公職律師的合作交流,維護公職律師的合法權益等。
二、公職律師的職責範圍
(一)為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工作決策進行法律論證,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法律建議;
(二)積極參與縣鄉兩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參與鄉兩級人民政府對社會公眾重大利益的事項和糾紛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三)接受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的委託下,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參加訴訟、仲裁活動;
(四)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做好縣鄉兩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法律事務以及應由公職律師承擔的工作;
(六)承辦公職律師辦公室指派的法律事務。
三、公職律師的權利義務
公職律師的權利:
(一)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執業的基本權利;
(二)依照《訴訟法》規定,享有出席法庭,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三)在執業活動中,有代理參加調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活動的權利;
(四)有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的權利和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五)公職律師可以直接轉換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申請轉為社會律師時,按煥發證件程式進行,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四、公職律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等其它法律服務機構兼職;
(二)接受司法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加入律師協會,履行會員的義務,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
(三)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委託以外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
(四)遵守律師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執業活動中保守國家機密、當事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妥善保管執業證,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
公職律師代理的訴訟、非訴訟案件,應在所屬公職律師辦公室辦理案件登記手續,建立業務檔案,並由公職律師事務所統一出具有關函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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