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封存

公積金封存

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是指單位與職工中斷工資關係(但仍保留勞動關係)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中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無法轉移且又不符合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時,中斷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予封存。等你進了新的公司就可以啟封,也有公司不封存的,由下一家公司轉移的·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後尚無新單位就業的,原單位應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中心託管專戶管理。

基本信息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封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制止單位隨意封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積金繳存中斷,其住房公積金帳戶無法轉移且職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時,中斷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子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積金帳戶為封存戶:

1、單位變更或終止時,無法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手續的;

2、職工契約期滿,不再延期或契約期內被解聘,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

3、職工辭職或被單位辭退、除名,未在其它單位就業的;

4、職工被判刑、勞教的;

5、職工與單位協定保留社會保障關係的,但本人自願通過原單位繼續繳存的除外;

6、職工進再就業中心,原單位已關閉或停產的;

7、職工停薪留職,但本人自願通過原單位繼續繳存的除外;

8、職工因其他情況中斷工資收入的,經本人申請,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予以封存。

前款第 l—4項所列系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封存戶,第5—8項所列系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封存戶。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封存戶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封存帳戶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封存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封管辦)集中管理,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帳戶由原單位管理。職工按封存管理方式區分,前者稱入管集中封存職工,後者稱單位封存職工。

第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和封存戶提取實行審批制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由封管辦審核,未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暫委託建設銀行經辦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後分別由封管辦和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封存管理。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1—4項規定情形的,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關係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封管辦提出封存申請。單位應填寫“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人管清冊”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人管清冊匯總表”,並提供有關封存原因的證明材料,到封管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封存審核手續。

第六條 單位變更或終止的,應提供上級有關部門批文的複印件;職工離開單位的,應提供“上海市職工退工通知單”複印件;職工被判刑、勞教的,應提供法院判決書的複印件;其他情況的,也應提供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書面材料。

第七條 封管辦應在接到審核資料後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封存的書面答覆。經審核准於封存的,封管辦應列印出“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戶集中管理入管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交單位。

第八條 單位收到審核表後,應填寫“上海市公積金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在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時,攜帶審核表、轉移通知書及公積金匯繳資料到經辦銀行辦理匯繳及封存轉移手續,經辦銀行應即辦理,並將封存帳戶轉移到封管辦集中管理。

第九條 入管集中封存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時,可向封管辦提出提取申請,封管辦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書面答覆,職工憑封管辦批准件到銀行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餘額。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5—8項規定情形的,職工所在單位應填寫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工會及行政蓋章,向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提出封存申請。

第十一條 職工與單位協定保留社會保障關係的,單位應提供與職工簽訂的協保協定複印件;職工進再就業中心的,單位應提供關切、停產批文及與職工簽訂的進再就業中心協定複印件;職工停薪留職的,單位應提供停薪留職協定書複印件;職工因故中斷工資收入的,單位應填寫“末與單位脫離勞動關係職工公積金封存申請表”,並經職工本人簽字。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應在接到封存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

辦理條件

職工在下列情況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封存手續:

(1)被兼併或破產企業的職工未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

(2)職工所在單位撤銷的;

(3)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未重新上崗的;

(4)職工辭職或被單位辭退、開除、未重新上崗工作的;

(5)職工在服刑、勞教期間的;

(6)經批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批准緩繳期限內的;

(7)其它原因需要封存的。

職工賬戶在封存狀態時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因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賬戶內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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