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1999年頒布、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制度規定
政策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到80萬元。
解讀:依我國目前的房價水平,60萬元(原最高貸款額)已無法“滿足全體繳存人購買中等價位、中小戶型的基本購房需求”。最高貸款額提高到80萬元,可使公積金貸款更切合實際,更受歡迎,使用率也更高。
政策二:修改《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七、八、九條:
解讀:《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七、八、九條修改前後的對比:
第七條
修改前: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修改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修改前: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修改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第九條
修改前: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修改後:“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高於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通知》主要是刪除了原提取辦法中關於提取次數的內容(藍色字型),但首次提取後,何時能再次提取,是否採取此前被媒體熱議的按月提取、約定提取等方式,《通知》中並未提及,預計近期還會有相應的提取措施出台,敬請關注。
政策三:購買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限限制。借款申請人只需滿足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處於繳存狀態條件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解讀: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只要職工正在繳存公積金,不論其是否按原規定“已足額正常繳存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只要在申請貸款時處於正常繳存狀態,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這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繼政策性住房首付款比例10%(90平方米以下)、免做抵押物評估等措施之後的又一項支持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舉措,方便借款人使用公積金貸款,充分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
事實上,真正需要利用公積金來提取繳納租賃住房租金的群體當中,絕大部分是年輕人,絕大部分是工作在民營企業或者非公有企業當中。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仍需要不斷完善、補充。
制度現狀
復蓋
主要存在以下問題:①住房公積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業單位及經濟效益較好的壟斷行業、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資企業。②非公企業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不高。③城鎮下崗再就業職工及進城農民工被排除在外。是城鎮中的弱勢群體,生活各方面保障很少,住房保障基本處於空白狀態。
風險
①償債能力風險。有些職工可能不具備足夠的償債能力,貸款不能定期償還;另外,職工如遇突發事故,則可能導致無力償債的狀況發生。②信用風險。我國有關法律出於對貸款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規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借款人償債進行約束,但是我國的信用制度體制並不完善,由於信用問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如果借款人的誠信意識淡薄則很可能引發信用風險。③抵押物風險。這一風險中涉及到抵押和質押兩種擔保形式,雖然當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無法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以擔保的資產或權力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資產、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償債,但是這涉及到抵押物評估的問題,如果評估不準,一旦發生這一風險時則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貸款。
利用率低
住房公積金利用率不高,大量公積金沉澱。但從統計數據明顯看出存在問題,37.84%的住房公積金沉澱在銀行里,資金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監管機制
由於總體監管制度的不完善,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導致騙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案件時有發生。如“全國住房公積金第一案”,湖南省某市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樹彪挪用1.2億元豪賭,就是用公積金作抵押進行貸款。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醴陵管理部原主任汪建良,採取虛構購房契約,首付購房款收據方法,騙取公積金貸款116萬元,用於非法經營。
如何提取
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提取,但根據相關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且提取也按照一定的程式進行。對此,購買公積金的朋友需要對此項知識進行深入了解,以保障提取順利完成。
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其條件為:個人購買自住的商品房後,如無個人購房貸款,須在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期限內辦理提取公積金手續,超過辦理時限,管理中心將不再受理。辦理提取審批手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契約》;首付款收據;本人身份證;如契約是配偶名字的,須提供結婚證;單位出具的職工本人已簽字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住房公積金如何提取
按照《辦法》,職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條件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到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規定比例;死亡或已宣告死亡;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兩年以上未繼續繳存或未辦理轉移;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因參軍、上學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及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按規定,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也可轉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繼續存儲。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住房公積金提取要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其程式為:
1.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分口負責人初審------門市負責人核實------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匯總報財政局核實撥款----------財務科支付。
2.非財政撥款單位:
申請人提供有關提取依據---------門市負責人初審-------中心主任審批-------財務科支付。
住房公積金兼有福利性與返還性,是為現代人減壓的一種好的政策形式。
原因分析
法律體系
在制度與市場之間的法律鏈條不銜接,這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出現的一系列問題的根源。住房公積金管理按前些年就頒布實施的《條例》、《契約法》、《擔保法》基於此相關的經濟、金融、民事等法規辦事。現用的最直接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些內容表述模糊,在實際的實施中出現很多漏洞,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納範圍為“在職職工”,有些省市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就把範圍理解成“在職、在編”,這樣就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特別是下崗再就業人員和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維護。
政策傾向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在預算中列支;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門核實收支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企業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基於上述規定,企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由於直接在單位預算中扣除,並且不涉及本單位效益的問題,所以一般都能定期足額繳納。一些效益好的大企業特別是壟斷行業、股份制企業、外資企業等企業效益好,職工的福利就相應的高,這些企業的住房公積金一般也能定期足額繳納。而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的住房公積金在成本中列支。這就牽扯到企業成本和經濟效益的問題。從企業主、職工、地方政府三方面分析:①從企業主角度分析,雖然為職工逐月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在稅前列支,但勢必還是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的利潤,所以非公企業的企業主對住房公積金不重視,甚至存在牴觸情緒。②從職工的角度分析,非公企業的很多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的認識存在誤區,一些職工把住房公積金看成是行政事業單位和國企的專有權利。②非公企業職工"跳槽"頻繁,一些職工沒有在現有企業長期工作的想法,怕以後支取不方便,從而願意多加現實工資,而放棄這一權利。③從地方政府角度分析,國家沒有相關的明確非公企業必須繳納的規定,地方政府則持觀望態度,因為增加這一部分福利,可能會影響到本地區的招商引資,影響地區發展。
責任義務
根據2002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0條第3款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公積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此,住房公積金運行中出現的一系列風險也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但住房公積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機構,不是企業法人,也不是金融機構,它日常的資金周轉來源於儲戶繳納住房公積金。一旦發生信用風險或潛在風險,管理中心將無力承擔相應責任。各地公積金繳納比例不統一,一般5%~7%不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而定,縱向上看,各管理中心相對獨立,沒有隸屬關係;橫向上看,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但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實際上分支機構很少,或流於形式,人員散亂,素質參差不齊,基本上設立的初衷是防備上級檢查。
利用問題
綜合考慮有以下幾點原因:①貸款額度低,我國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最高一般不超過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的兩倍,實際算來不能滿足多數居民支付房款的需要,在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外還需申請部分商業貸款。②銀行是住房公積金收取的委託代理單位,因為住房公積金的福利性質,對銀行來說,其貸款收入小於一般商業貸款,銀行不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花費太多精力,反而資金的沉澱可以使它們有充足的資金投到高收益項目。③個人方面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了解不夠,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意願不高,有些商業銀行買房貸款條件相當優惠,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形成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