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事件

公眾事件現暫無統一定義,大致上可以認為是單一或一系列連續發生的事件,引發與事件發起和直接參與者不同層面的社會群體廣泛關注或跟進參與的事件。

眾事件現暫無統一定義,大致上可以認為是單一或一系列連續發生的事件,引發與事件發起和直接參與者不同層面的社會群體廣泛關注或跟進參與的事件,公眾事件應該還可以細分為
突發事件:如非典,甲流,三聚氰胺奶粉,汶川地震;
名人事件:如劉翔奪冠,邁克·傑克遜突然去世等;
預期事件:如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等;
周期事件:如春節、情人節等各種節日、國慶、名人誕辰等。
公眾輿論不應該干涉司法,但可以幫助真相浮現,此經驗已得到數次驗證並逐步成為共識。在真相的揭示過程中,網際網路無疑是不可或缺的工具,華南虎年畫的發現、“躲貓貓”網友調查團等都是網路凝聚的力量。在這個工具背後,我們更欣喜地看到公民主體意識的覺醒——個人作為具有獨立意識和獨立地位的權利主體加入到社會事件管理中,主動釋放潛能,自覺參與國家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活動。而公民權利意識正是建立法治社會和公民社會之基。19世紀的政治思想大師約翰·密爾曾說:“一個絕對不能參與政治事務的人,不能稱為公民。”
這種權利意識的覺醒是一個逐步的過程,從一開始的維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到以公民個人名義提起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的訴訟,再到如今的公眾主動參與到公共社會事件的解決中。這些公共事件可能無關絕大多數人的個人利益,但卻涉及社會正義和公民責任感。這無疑契合“公民”最初的含義。公民概念產生於古希臘民主城邦時代,原意為“屬於城邦的人”(不包括外鄉人),他們參與城邦公共管理事務,同時承擔守衛城邦的責任。
但是長期以來,政府在公共事務管理上一直強調的是服從,公民是龐大國家機器上的零部件,服從國家是公民生活不容質疑的終極價值。國家權力掌握者的權威不容任何人質疑,並擁有道德上的優越性。那么,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勢必與政府的管制思維相牴觸。政府官員尤其是基層官員,仍普遍處於一種不自覺狀態,習慣用管制的方式,簡單粗暴對待民眾的權利要求,並壟斷信息發布權,由此導致一些負面訊息甚至不實訊息擴散,引發網路民意沸騰時,官員們仍僅僅依靠傳統的管制方法去應對處理,最後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與此同時,又因官員的權力缺少制約,在大部分公共社會事件中,官員往往是始作俑者,這更導致了官民雙方牴觸的激烈化。在幾起公共事件中,都出現了對官員不信任的一邊倒的公眾輿論。
可喜的是,政府顯然也在逐步適應這種公民權利意識的變化。從華南虎事件中對公眾質疑的漠視與牴觸,到鄧玉嬌案中有技巧的溝通,表明政府開始意識到,對公眾輿論的忽視,將直接導致其公信力的極大受損。與此同時,中央與部分省份的決策者,都開始通過網路來了解民意。杭州飆車案中,從官員的道歉就可以看出政府管理思維的積極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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