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

公文管理、處置和管理,即在公文從形成、運轉、辦理、傳遞、存貯到轉換為檔案或銷毀的一個完整中,以特定的方法和原則對公文進行創製加工、保管料理,使其完善並獲得功效的行為或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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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計量局對公文處理有明確規範,什麼職務什麼許可權可以做什麼事情 。

主送抄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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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主送
,行文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及發文、收文機關的隸屬關係及職權範圍確定主送機關,上行文應當堅持一個主送機關的作法,不能多頭主送。多頭主送往往造成受文機關之間相互推諉或產生矛盾、牴觸,反而不利於儘快解決問題。確定上行文主送機關的規範是:
1.請示,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
2.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即針對具體公務活動的職權歸屬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
3.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

(二)關於抄送
抄送機關是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抄送範圍得當,有助於公文處理,否則將貽誤溝通或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
1.
(1)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列為抄送機關;
(2)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3)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個上級機關;
(4)下級機關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請示時,應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5)上級機關越級向下級機關行文時,可以抄送受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2.不應當抄送的情況
(1)請示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2)接受抄送公文的機關不必再向其他機關轉抄、轉送;
(3)凡與公文辦理無關的單位一律不予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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