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應該與公開審判區別開。後者指的是法院在法庭內審判案件公開進行的訴訟原則,開庭時間、地點對外公開,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記者採訪。而前者是在庭外民眾間進行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多次聯合下發過《嚴禁將死刑罪犯遊街示眾的通知》,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發布《關於推行十項制度切實防止產生新的超期羈押的通知 》第七條明確規定“完善及時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公開宣判並送達執行通知書,不得為了營造聲勢而延期宣判和執行”,從此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禁止公審公判,否定了“集中公審公判”等審判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