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文 件 號】教學[2000]9號
【頒布部門】教育部、公安部
【頒布日期】2000年04月13日
【實施日期】2000年04月13日
正文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
教育部、公安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 現將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用章及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00年起,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必須蓋學校公章,不再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新生持錄取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普通高等學校在學校所在地辦理新生集體戶口落戶手續時,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蓋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將本通知轉發至縣公安局。?
1991年原國家教委、公安部和原商業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等手續的通知》(教學[1991]20號)即行廢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