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產權保護,提出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部署要求,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產權制度重要意義,明確產權保護的總體要求
1。充分認識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意義。依法保護產權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是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各級檢察機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重要決策、部署和要求上來,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切實把防控風險、服務發展擺在更加突出位置,為保護企業和個人合法產權、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
2。嚴格落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總體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依法保護原則,充分發揮懲治、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檢察職能,加強對產權的司法保護。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組織和自然人的財產權,確保各類產權主體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堅持全面保護原則,全面保護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各種類型的財產權,切實維護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規範改進司法行為,注重產權司法保護實效
3。嚴格把握產權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標準。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產權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執行和利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的偏差與鑽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避免客觀歸罪。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以違法犯罪對待。對於正在辦理的涉產權刑事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4。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辦案中堅持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疑罪從無原則,對於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錯案冤案,堅決予以糾正。對於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者經過補充偵查仍達不到起訴證據標準的,依法不起訴。對於構成犯罪但認罪認罰的,依法從寬處理。對於社會反映強烈、當事人長期申訴的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要抓緊組織力量進行甄別,對確屬錯案冤案的,堅決依法糾正並賠償當事人的損失。
5。規範自身司法行為,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使用當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辦公設備,或者以辦案為名到發案單位吃、拿、卡、要、報。嚴禁干預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對於涉嫌犯罪的各類產權主體主動配合調查,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較輕,且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採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於不涉案的款物、賬戶,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資料、涉案人員近親屬的合法財產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凍結。對於涉及企業和投資、生產、經營者、科技創新人員犯罪的舉報,經查證失實的,及時澄清事實。
三、依法履行刑事檢察職能,加大懲治侵犯產權犯罪力度
6。加強審查批捕、起訴工作,確保依法、準確、及時、有效打擊侵犯產權犯罪。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各類產權主體財產權的犯罪,突出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組織領導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以商業賄賂、金融詐欺、虛假訴訟、強迫交易等不法手段破壞公平市場營商環境的犯罪,以及通過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手段,嚴重損害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犯罪。依法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突出打擊鏈條式、產業化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以及具有反覆侵權、惡意侵權、網路侵權、有組織侵權等惡劣情節的犯罪,加大對涉外智慧財產權犯罪打擊力度。對利用公權力嚴重侵害私有產權,勾結黑惡勢力在特定經濟領域形成非法控制,受害者人數眾多,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嚴重侵犯產權的犯罪案件,要實行掛牌督辦,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確保辦案效率和質量。
7。正確適用法律和刑事政策,提升審查批捕、起訴工作質量。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細化涉產權犯罪案件審查逮捕質量標準,嚴格審查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條件,對構成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建立涉產權犯罪案件審查逮捕質量分析評查制度,對逮捕後撤案、不起訴、判無罪和公安機關提請複議覆核、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案件實時監控、及時分析,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嚴格依法把握起訴條件,從經濟安全、公共利益、市場秩序等方面準確認定社會危害性,綜合考慮政策調整、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市場主體意志以外的因素,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適用不起訴。保障涉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訴訟權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和人格尊嚴,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進一步推進刑事速裁程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工作,對於輕微案件簡化訴訟程式,加快訴訟進程,切實維護各類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
8。針對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延伸審查批捕、起訴工作產權保護效果。結合審查批捕、起訴工作,加強對侵犯產權犯罪活動的分析研判,提高產權司法保護的精準度。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採取檢察建議等形式,幫助各類產權主體強化產權保護意識,促進國有企業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內控機制、規範國有資產流轉程式和交易行為,促進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監督制度,促進民營企業提高依法規範經營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侵犯產權犯罪。
四、加強偵查預防工作,依法懲治侵犯產權職務犯罪
9。嚴肅查辦侵犯產權的職務犯罪。重點懲治利用國有產權所有者和代理人關係不明晰,國有企業財務、採購、行銷、投資等方面內部監督制度不健全實施的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以及通過內部人控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利益交換等方式,以市場行為掩蓋非法目的,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犯罪。重點懲治發生在金融、土地、財稅、能源、資源等重要領域行政審批、管理過程中侵犯產權的失職瀆職犯罪。重點懲治發生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登記、保管、使用、處置過程中的職務犯罪,以及利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侵犯農村集體產權、侵犯農民權益的職務犯罪。
10。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式,最大限度降低對產權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對於涉案企業和人員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能夠採取非強制性措施即可達到保障訴訟目的的,不使用強制性措施。加強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甄別審查工作,最大限度縮短甄別審查期限,確保合法財產不受牽連。辦案中要注意聽取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意見,對爭議大的案件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報告。
11。通過查辦職務犯罪發現產權保護制度機制的漏洞和風險點,從源頭上減少涉產權職務犯罪。要結合辦案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既支持企業和企業家創業創新謀發展,又引導企業和企業家依法規範經營。圍繞國有產權、農村集體產權和自然資源資產產權等重點領域,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發案規律,開展有針對性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結合辦案,對產權保護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題預防活動,積極運用檢察建議、年度報告、專項報告等方式,督促產權登記、審批、監管、保護等部門完善制度機制,加強改進產權保護工作,增強預防工作整體效果。
五、強化刑事訴訟監督,保障涉案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
12。加強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加強對刑事立案活動的監督,重點監督偵查機關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選擇性執法等妨害產權平等保護的問題,加大對該立不立、不該立亂立等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貫徹落實非法證據排除等辦案制度,堅決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漏捕漏訴、濫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當等偵查違法行為。對於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各種所有制組織的投資者、生產者、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等,切實履行好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13。加強刑事審判和刑事執行監督。加強對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重點監督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的案件,做到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和規範監督,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訴。加強對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重點監督涉產權案件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發現人民法院執行財產刑過程中,存在應當執行而不執行,不應當執行而執行,非法處置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財產等侵犯產權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確保財產刑執行到位。依法保障各類產權主體在服刑期間的申訴權,防止其因申訴而被限制或者剝奪依法獲得減刑的權利。對於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間行使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
六、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形成多元化產權保護格局
14。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責,加強對產權訴訟案件的法律監督。依法保障各類產權主體申請監督權,規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和審查程式,注重傾聽當事人意見,暢通申請監督渠道,積極通過抗訴、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加強對涉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監督,有效保障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的監督,重點監督因不依法履行執行職責及錯誤採取執行措施、錯誤處置執行標的物、錯誤追加被執行人,致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等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對涉產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監督力度,重點審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以物抵債等方式損害案外人產權案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懲治虛假訴訟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15。依法推進公益訴訟試點,積極探索開展對行政強制措施和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穩步推進公益訴訟試點工作,以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產權領域為重點,積極運用訴前程式和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維護被民事、行政違法行為侵害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積極探索對涉及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行為的監督措施,防止和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對各類產權主體合法權益的侵害。
七、加強控告申訴檢察工作,依法化解產權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
16。暢通訴求表達渠道,依法受理歷史形成產權案件的申訴,做到有錯必糾。打造“信、訪、網、電”四位一體的訴求表達體系,為產權人尋求法律諮詢、權利救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涉及產權的刑事申訴案件,依法導入法律程式,按照訴求性質、案件管轄和法律程式及時審查辦理。凡是違反法律政策侵犯產權、不利於經濟發展的決定、判決、裁定,要依法監督糾正。
17。依法辦理涉產權保護的國家賠償案件。堅持法定賠償原則,保障符合賠償條件的產權主體依法獲得賠償。支持人民法院對涉產權國家賠償案件依法進行審理。依法辦理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保障符合法定賠償條件的產權主體及時獲得賠償。依法受理和審查產權主體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和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案件,並依法提出監督意見。
18。拓展控告申訴工作模式,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建立涉產權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引導當事人和解機制,積極推動建立社會幫扶、政府扶貧等化解矛盾機制,推動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的銜接聯動機制,引導當事人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並根據調解情況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推動律師參與代理和化解涉及產權糾紛信訪案件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有效解決產權糾紛。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確保產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19。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狠抓落實。切實加強對產權保護法律政策界限和工作措施的研究、協調和推進,加大保護和糾錯力度。積極參與民法典編纂研究工作,推動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及時對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凡是不符合依法保護產權的,應當廢止或者修改。要深入研究分析產權司法保護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加強對下業務指導。對重大侵犯產權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產權保護職務犯罪案件,實行掛牌督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對辦案中遇到的有關困難和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必要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20。加強工作機制建設。各級檢察機關要立足檢察職能建立健全產權司法保護的長效機制。加強辦理產權案件的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注重培養選拔專家型人才和業務骨幹辦理產權案件。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推進檢務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增強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
21。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參與黨委牽頭,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共同參加的產權保護協調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對辦案中發現的體制性、政策性等重大問題和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加強與紀檢、審判、公安、行政執法部門的協作配合,加強產權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加強與各級工商聯、相關行業協會的密切聯繫,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情況、共同開展調研等常態化機制,支持開展對涉及產權糾紛的中小企業維權援助工作。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企業人士等方面意見,增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22。加強法治宣傳。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把培育全社會尊重產權、保護產權意識作為以案釋法、法治宣傳教育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充分利用檢察機關宣傳主陣地、“兩微一端”、微電影、微視頻等媒體平台,加強與主流媒體、重點商業網路和自媒體的聯繫協作,深入宣傳解讀黨和國家加強產權保護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時報導檢察機關工作部署、舉措、進展和成效。選擇檢察機關依法糾正侵害企業產權的有重大影響的錯案冤案典型,適時向社會公布,釋放保護產權的積極信號,增強人民民眾財產財富安全感,增強社會信心。著力宣傳和營造法治、透明、公平的體制政策環境和社會輿論環境,保護企業家精神,支持企業家專心創新創業。
內容解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發布會。
《意見》共分八個部分22條。
第一部分(第1-2條)強調深刻認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明確產權保護的總體要求,以及檢察機關加強產權司法保護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第3-5條)強調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規範改進司法行為,注重產權司法保護實效。包括嚴格把握產權案件罪與非罪的界限標準、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最大程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等。
第三部分(第6-8條)強調依法履行刑事檢察職能,加大懲治侵犯產權犯罪力度。如要求加強審查批捕、起訴工作,確保依法、準確、及時、有效打擊侵犯產權犯罪等。
第四部分(第9-11條)強調加強偵查預防工作,依法懲治侵犯產權職務犯罪。包括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式、注重通過查辦職務犯罪發現產權保護制度機制的漏洞和風險點等。
第五部分(第12-13條)強調強化刑事訴訟監督,保障涉案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要求重點監督偵查機關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選擇性執法等妨害產權平等保護的問題。
第六部分(第14-15條)強調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形成多元化產權保護格局。提出加強對產權訴訟案件的法律監督,依法推進公益訴訟試點等。
第七部分(第16-18條)強調加強控告申訴檢察工作,依法化解產權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包括依法受理歷史形成產權案件的申訴,做到有錯必糾。
第八部分(第19-22條)強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確保產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要求對重大侵犯產權刑事案件、重大妨害產權保護職務犯罪案件,實行掛牌督辦;建立健全產權司法保護長效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