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司法局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五)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司法局,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五)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監督執行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本縣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辦法和規範性檔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指導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五)組織、指導、監督鄉鎮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六)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縣非監禁刑罰執行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組織開展“148”專線法律服務工作。
(八)協助國家司法考試有關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九)指導、監督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
(十)整頓規範法律服務市場。
(十一)負責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用車輛和服裝。
(十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司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和政治(警務)處:
(一)辦公室。
擬訂並督促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司法行政工作的調查與綜合;組織實施和督辦機關重大政務活動;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和文秘檔案、保密信訪、公務接待等工作;推進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通訊信息技術網路建設。
(二)法制宣傳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律師公證管理科。
指導和監督律師、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檢查、監督公證業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計畫、規劃;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劃和有關要求,協助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相關管理;監督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指導、管理社會組織和社會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整頓規範法律服務市場;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五)司法鑑定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司法鑑定發展規劃;指導、管理司法鑑定工作;負責全縣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推薦和管理工作;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司法鑑定人的考核、培訓等工作。
(六)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社區矯正大隊)。
指導、管理、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148”專線辦公室。
解答公民、社會組織有關法律諮詢;受理民眾尋求法律服務委託;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八)行財裝備科。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用車輛、服裝的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
政治(警務)處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政治思想教育、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相關幹部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公證員、律師專業職稱評審申報工作。

人員編制

縣司法行政系統行政編制為79名(局機關24名,鄉鎮司法所48名,縣公證處7名)。其中:局長 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 名,政治(警務)處主任1名,工會主席1名;辦公室主任、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主任、“148”專線辦公室主任、政治(警務)處副主任各1名,科長5名。

其他事項

(一)縣公證處為縣司法局直屬副科級公證機關。其主要職責是: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辦理國內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證事務。縣公證處配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按行政區劃設定16個鄉鎮司法所,分別是:埠河鎮司法所、斗湖堤鎮司法所、楊家廠鎮司法所、夾竹園鎮司法所、閘口鎮司法所、麻豪口鎮司法所、藕池鎮司法所、黃山頭鎮司法所、孟家溪鎮司法所、甘家廠鄉司法所、章田寺鄉司法所、南平鎮司法所、章莊鋪鎮司法所、獅子口鎮司法所、斑竹當鎮司法所、毛家港鎮司法所。16個鄉鎮司法所均為縣司法局的派出機構,每個所配所長1名。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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