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程式
1、申請公司重組:一般可由債務企業向法院主動提出,同樣可以由債權人提出;
2、如果由債權人提出,應組成債權人委員會,召開債權人會議;
3、由債權人會議制定出重組計畫,重組計畫通常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1)債務人對公司財產的保留;
(2)財產向其他主體的轉移;
(3)債務人與其他主體的合併;
(4)財產的出售或分配;
(5)發行有價證券以取得現金或更換現有證券。
基本特徵
1、公司重組活動是受到公司法強制規範適度干預的商事活動
2、公司重組的主體既包括公司,也包括股東
3、公司重組的客體是公司於股東享有的物權、債權、股權、智慧財產權等各種財產權利
4、公司重組適用於各類公司
重組類型
1、以重組的客體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部分財產重組、公司人格重組、公司股權重組、公司控制權和公司經營方式重組;
2、以重組的公司數量為準,公司重組分為公司之間的重組與公司自身的重組;
3、以公司重組的主體為準,公司重組可分為內資重組與外資重組;
4、以重組的效果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以壯大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增重型公司重組以及以收縮公司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為目的的瘦身型公司重組;
5、以參與重組公司的競爭力為準,公司重組可以分為擴張型重組和康復型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