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套叢書的特點在於:
一、收錄全面準確
本套叢書既可單獨成冊,也可匯總為一套。其中,請示答覆、詢問答覆對於法律的實際運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而一般法規彙編沒有予以收錄。
二、檢索實用快捷
本套叢書將重點法條的相關規定以腳註+所在頁碼的形式全面展現。使讀者能夠以最快捷的方式找到法律問題所涉及的所有規定。此外,本套叢書主要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條文前附有條文主旨,在書中還附有立法體系圖等內容,方便讀者學習和使用。
作者簡介
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用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2007年版)(精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用版》、《刑事法律全書(精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實用版》、《公司法律全書(精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用版》、《工商法律全書(精裝)》、《行政法律全書(精裝)》、《公安法律全書(精裝)》、《契約法律全書(精裝)》、《民事法律全書(精裝)》、《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彙編2007第六輯(總第124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實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常用法律法規手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典(第2版)(精)》。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編
作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規檔案彙編(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彙編.2000年:中英文對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書:最新版(精裝)》、《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彙編.2002年:中英文對照》、《契約法律規章司法解釋全書:最新版(精裝)》、《公司法律規章司法解釋全書(最新版)(精裝)》、《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彙編(2005第八輯·總第102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規檔案彙編(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檔案(英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典:最新版(精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憲法黨章學習叢書(憲法黨章學習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彙編 2006 (第二輯 總第108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最新常用法規、檔案彙編:2001年4月~2003年3月》、《維護市場秩序法律行政法規檔案彙編 - - 嚴肅財經紀律強化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法律、行政法規、檔案彙編(治理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分割市場行為 規範流通領域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實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實用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圖書文摘
第一篇 綜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對象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公司登記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 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 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營業執照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目錄
總目錄
第一篇 綜 合
第二篇企業種類
1.國有企業
2.外商投資企業
3.金融企業
4.鄉鎮企業
5.合夥企業
6.個人獨資企業
7.中小企業
8.直銷企業
第三篇 公司設立登記
第四篇 上市公司
第五篇 證 券
1.綜合
2.股票
3.債券
4.證券公司
第六篇 契約管理
第七篇 財 會
第八篇 稅 務
第九篇 公司資金融通
第十篇 智慧財產權
第十一篇 對外貿易
第十二篇 勞動人事
第十三篇 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篇 市場監管
1.反不正當競爭
2.招投標、拍賣
3.標準化
4.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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