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種類

企業主要分類有合資、獨資、國有、私營、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責任等等。

企業分類

企業分類依據

法律對不同類別企業的具體需求,如設立的條件、設立的程式、內部組織機構等來組建企業。
企業種類的確定一般有兩個標準,即學理標準和法定標準。學理標準是研究企業和企業法的學者們根據企業的客觀情況以及企業的法定標準對企業類型所作的理論上的解釋與分類。這種分類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但學理上的解釋對企業法的制定與實施有著指導和參考作用。法定標準是根據企業法規定所確認和劃分的企業類型。法定的企業種類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性。但因企業的類型不同,法律對不同種類企業規定的具體內容與程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區別。
企業法定分類的基本形態主要是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法律對這三種企業劃分的內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業的資本構成、企業的責任形式和企業在法律上的地位。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我們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業立法,劃分企業類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我國也將把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作為我國企業的基本法定分類。目前,我國已頒布《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我國法定分類主要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
此外,在我國還可以按照經濟類型對企業進行分類。這是我國對企業進行法定分類的基本作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我國目前有國有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私營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涉外經濟(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及港、澳、台投資經濟)等經濟類型,相應我國企業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經濟類型來安排,從而形成了按經濟類型來確定企業法定種類的特殊情況。它們是:
(1)國有企業。這是指企業的全部財產屬於國家,由國家出資興辦的企業。國有企業的範圍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所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發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及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還包括上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所舉辦的企業。
(2)集體所有制企業。這是指一定範圍內的勞動民眾出資舉辦的企業。它包括城鄉勞動者使用集體資本投資興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3)私營企業。這是指企業的資產屬於私人所有,有法定數額以上的僱工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在我國這類企業由公民個人出資興辦並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產經營方式是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僱工數額應在8人以上。這類企業原以經營第三產業為主,現已涉足第一、第二產業,向科技型、生產型、外向型方向發展。
(4)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者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而構成的企業。我國的股份制企業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兩種組織形式。某些國有、集體、私營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未按公司法有關既定改制規範的,未以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註冊的,仍按原所有制經濟性質劃歸其經濟類型。
(5)聯營企業。這是指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定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協定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則要承擔連帶責任
(6)外商投資企業。這類企業包括中外合營者在中國境內經過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營者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也包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按我國法律以合作協定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經中國有關機關批准而設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包括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單獨投資、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外資企業。
(7)港、澳、台投資企業。這是指港、澳、台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在大陸舉辦的企業。在法律適用上,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為依據,在經濟類型上它是不同於涉外投資的經濟類型。
(8)股份合作企業。這是指一種以資本聯合和勞動聯合相結合作為其成立、運作基礎的經濟組織,它把資本與勞動力這兩個生產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結合起來,具有股份制企業與合作制企業優點的新興的企業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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