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

規定正文

民事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

1.1《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將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為10類第一級案由:

1.1.1人格權糾紛、

1.1.2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1.1.3物權糾紛、

1.1.4債權糾紛、

1.1.5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糾紛、

1.1.6智慧財產權糾紛、

1.1.7海事海商糾紛、

1.1.8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

1.1.9與公司、證券、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1.1.10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

註:

為保持體系的相對完整,並考慮規範民事審判業務分工,對某些案由進行了合併和拆分。如智慧財產權糾紛類中,既包括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契約糾紛案件,也包括智慧財產權權屬和侵權糾紛案件。

1.2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三十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

1.3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

1.4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

編排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未將侵權糾紛案件單獨列為第一級案由,而是分別作了規定:

2.1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依民事權利的類型,分別規定在人格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第一級案由項下,根據需要列為第二級或者第三級案由,或者隱含在第三級案由之下。

2.2對於一些同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侵權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侵權糾紛案件,則單獨列在債權糾紛案件案由項下,作為第二級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級案由。

適用區域

3.1《民事案由規定》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契約關係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

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契約糾紛,物權轉移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契約糾紛。

3.2對於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

如擔保物權糾紛。

註:

基於上述原因,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

相關問題的協調

即“物權保護糾紛”與“所有權糾紛”、 “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 的協調問題。4.1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在適用時可以按照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

4.2如果一個糾紛中同時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中兩種以上的物權,或者在物權糾紛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適用的第三級案由時,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具體案由。

認定標準

1、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

註:

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 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

2、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

註:

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和便於司法統計,《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

3、對適用民事特別程式等規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意義

1、有利於當事人準確選擇訴由;

2、有利於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案件訴訟爭點和正確適用法律;

3、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

4、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

注意事項

適用順序問題

1.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首先應適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

1.2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則適用第三級案由;

1.3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則可以直接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或者第一級案由。

註: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主從法律關係的適用問題

2.1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屬於主從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主法律關係確定案由;

註:

但當事人僅以從法律關係起訴的,則以從法律關係確定案由;

2.2不屬於主從關係的,則以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確定案由。

註:

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請求權競合的適用問題

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法律關係的變更問題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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