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權利
權利
在基本權利方面,國家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
(1)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和職務受法律保障;
(2)執行公務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權力;
(3)工資福利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4)參加培訓權,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
(5)批評建議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人不得進行壓制,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6)申訴控告權,對有關處分決定,例如降職降薪等處理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有關機關和負責人濫用職權違法處理的行為提出控告;
(7)辭職權,可以依照國家公務員法規提出辭職,即由於國家公務員個人的原因提出不再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義務
在基本義務方面,國家公務員負擔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3)聯繫民眾,傾聽民眾意見,接受民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克己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的級別
我國公務員分以下級別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