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第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平台的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行服務原則。
第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網路推進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籌指導和協調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相關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導和協調等相關工作。
各級招標投標、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運行
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運行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省級人民政府頒布的平台服務管理細則。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推進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納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應當公開聽取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
第十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根據交易標的專業特性,選擇使用依法建設和運行的電子交易系統。
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採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專家實施監督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
第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準,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
第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平台平穩運行。
第三章平台服務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視窗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無償提供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
第十七條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行使任何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行政監督管理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採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場主體選擇依法建設和運行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
(五)非法扣押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六)通過設定註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等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七)違法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相關手續;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確需收費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根據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的性質,其收費分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按照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發現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一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記錄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市場主體和專家信用信息,並通過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動態更新。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建立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與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有關部門建立的電子系統互聯互通,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監管信息的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全行政區域統一、終端覆蓋市縣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對接國家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有關部門建立的電子系統,按照有關規定交換共享信息。有關電子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系統應當分別與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系統、政府採購管理交易系統對接和交換信息。
第二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分別與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
第二十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
第二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數據採集、匯總、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加強數據安全管理。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對利用職權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國家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公告發布,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交易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全過程監控。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其對接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實時向監管系統推送數據。
第三十一條建立市場主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事前信用承諾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信息作為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資質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
建立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參加招標投標、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與同級稅務機關共享機制,推進稅收協作。
第三十三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定期進行效果評估,及時調整監管重點。
第三十四條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抽查機制,對有效投訴舉報多或有違法違規記錄情況的市場主體,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有權查閱、複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檔案、資料和數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所轄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六條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禁止性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取費用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給予處罰,並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開、交換、共享信息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四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限制市場主體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四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依法應當保密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行,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息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數據交換共享,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四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是指由政府推動設立或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的,通過資源整合共享方式,為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稅務總局、林業局、國管局14個部門聯合頒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 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部署,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管理和監督的第一件部門規章,對於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透明化管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以落實“放、管、服”為主線,以推進電子化為路徑,以實現資源共享為重點,對平台運行、管理和監督做了全面的制度規範。
一是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辦法》始終貫徹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放、管、服”的基本要求。在“放”上,取消和限制對交易主體的各類違法和不當的行政干預,激發市場活力。在“管”上,構建以信用管理為核心,以電子化監控和大數據監測為支撐的監管體系。在“服”上,強化平台公共服務定位,明確信息公開、集中辦理、簡化流程以及網上預約辦理等各項服務要求。
二是充分體現電子化發展方向。適應信息化發展的新要求,《辦法》提出了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的方向。明確了電子交易系統、服務系統和監管系統建設的主體和功能,強調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縱向與各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互聯,橫向與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統互通,打造縱橫貫通的全國“一張網”。
三是著力推進資源整合共享。《辦法》要求充分利用各類主體建設的場所資源,避免重複建設。鼓勵跨區域選擇專家資源,開展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解決專家資源不平衡問題。強調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監管信息等信息全覆蓋,實現全國範圍內的信息交換共享,破解信息孤島。
辦法解讀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稅務總局、林業局、國管局聯合頒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出台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是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約束行政權力,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李克強總理對此高度重視,多次要求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的市場化改革,實行全流程的透明化管理,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今年3月28日國務院召開的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強調指出,要全程監控公共資源交易。交易平台要儘快“建起來”,電子系統儘快“聯起來”,交易數據儘快“用起來”。
去年,國辦印發了《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專門指出,要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等部門,嚴格按照《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摸清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現狀的基礎上,開展課題研究,進行實地調研,廣泛徵求國務院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及各類市場主體意見,並通過委入口網站、中國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做到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經過反覆論證、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以部門規章形式聯合頒布,將於8月1日起實施。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起草思路?
答:《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配置效率和效益為目標,進行制度設計。主要把握了三點:一是緊扣“放管服”改革主線。《辦法》著力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減少對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干預,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增強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提高交易效率。二是堅持“電子化”發展方向。《辦法》順應信息化發展大趨勢,打造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著眼交易全程電子化,對電子系統對接、數據交換、共享互認,以及通過電子系統如何提供服務作出了規定。三是突出整合共享核心目標。《辦法》以共享資源為重點,構建全國一體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推動實現信息資源、場所資源以及專家資源的整合共享。
問:《辦法》對於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63號檔案提出,要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功能。《辦法》在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務職能定位的基礎上,從規範管理、提升效率和加強監督三個方面,推動平台服務持續最佳化。一是規範平台服務。《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布。同時,《辦法》明確列出了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違法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八個不得”,對阻礙競爭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並以法律責任約束落實,為市場主體“鬆綁”。二是提昇平台效率。《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視窗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針對實踐中“狗(數字證書)比人多”的問題,《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同時,還規定,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三是建立評價機制。《辦法》規定,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同時,《辦法》還規定,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問:《辦法》如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
答: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是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發展的趨勢和方向。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公共資源交易要實現“網上全公開、網下無交易”。按照63號檔案要求,《辦法》從系統的建設、聯通和套用三個方面著力,推動平台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在系統建設方面,《辦法》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要建設電子服務系統、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建設電子監管系統,利用信息網路推進平台整合和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在系統聯通方面,《辦法》規定,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縱向與各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互聯,橫向與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統互通,打造縱橫貫通的全國“一張網”。在系統套用方面,《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對交易活動開展監測預警,為交易主體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
問:《辦法》從哪些方面推進資源共享?
答:63號檔案提出,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按照這一要求,《辦法》以共享資源為重點,通過對各類資源的整合,形成集聚效應,達到“1+1>2”的效果。一是實現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是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辦法》還規定,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同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還應當與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概括說,就是強化相關方面的信息公開,並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為樞紐,橫向縱向聯通,多措並舉,促進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這樣既便於市場主體查詢、方便社會監督,也便於監管部門實施動態監管。二是實現場所資源的整合共享。《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準,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同時,《辦法》還規定,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三是實現專家資源的整合共享。《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採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同時,《辦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解決不同地區專家資源不平衡問題。
問:《辦法》在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方面有哪些制度設計?
答: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上提出,要實現對公共資源交易的全流程監控。在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方面,《辦法》圍繞電子化、大數據和信用,推動建立多種監管方式結合的監管體系。一是電子化監管。《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公告發布,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交易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全過程監控。二是大數據監管。《辦法》在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的基礎上,要求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三是信用監管。《辦法》按照市場主體事前信用承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事中分類監管,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部門事後聯合懲戒的模式,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管體制。使誠實守信者暢通無阻,讓偷奸耍滑者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