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風險

公共安全事件的共同特點就是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帶來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義則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結合“風險”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公共安全風險”的定義,即指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帶來危害的事件發生的一種可能性。公共安全風險因素是指引發公共安全風險事故,或公共安全風險事故發生時,致使損失增加的內在因素。公共安全風險因素通常包括實質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和道德風險因素。

公共安全風險

公共安全風險的概念
 公共安全事件的共同特點就是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帶來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義則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結合“風險”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公共安全風險”的定義,即指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帶來危害的事件發生的一種可能性。
公共安全風險因素是指引發公共安全風險事故,或公共安全風險事故發生時,致使損失增加的內在因素。公共安全風險因素通常包括實質風險因素、心理風險因素和道德風險因素
1.實質風險因素
這是指有形的並能直接影響公共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理的風險因素。例如,在“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中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原料牛奶,“9·8”山西尾礦潰壩事件中的壩體結構和“9·20”深圳市舞王俱樂部火災中俱樂部內的消防系統等,都是導致最終公共安全事件發生或者損失擴大的有形風險因素。
2.心理風險因素
這是指由於人的心理狀態導致公共安全事件發生的無形因素。例如,在多起煤礦爆炸事件中礦主對於礦井內安全的忽視,食品質檢人員對於食品中存在問題的放任,各級行政官員對於所司職責的玩忽職守等。
3.道德風險因素
這是指由於人的品行修養等導致公共安全事件發生的無形因素。例如,在上海發生的“楊佳殺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對警察的惡意報復行為等。這類風險因素主要產生於人們對於社會以及公共人群的報復、惡意傷害等行為,與之前的心理風險因素相比,更具有主動性和故意性。
公共安全風險的應對
公共安全風險作為眾多風險中的一種,具有風險的一般屬性和特點,因此可以藉助風險管理中對於風險的處理方式對其進行處置和應對。在風險管理活動中,對於風險的處理方式一般包括風險規避、風險自留、風險預防、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等。而在使用這些方式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時,又要結合該風險自身的特點而進行相應調整。
1.風險規避
風險規避是設法迴避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即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單位和中途放棄某些既存的風險單位。這種方式通常在某特定風險所致損失頻率和損失幅度相當高時或者在處理風險過程中,其成本大於其生產的效益時使用。
這種方式雖然是一種消極的處理方式,但是應對公共安全風險具有積極作用。套用這種方式,我們在進行具有潛在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的行為過程中,如修建大型的公共設施、大型基礎設施等活動,不僅要考慮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同時也要全面衡量其可能給周邊公眾帶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危害。
2.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是對風險的自我承擔,即自我承受風險損害後果的方法。這種方式在處理公共安全風險中,顯然是不適用的。由於公共安全風險的承擔者是社會中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至高無上的,不應該也不能由他們承擔可能到來的巨大危害,即使這樣的自我承擔,會減少一些因處理風險而帶來的成本支出。而且一旦發生公共安全風險事故,這種方式將起不到應對風險的作用。
3.風險預防
風險預防是在風險損失發生前為了消除或減少可能引發損失的各種風險因素而採取的方法。這種方式通常在風險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低時採用。其目的在於通過消除或減少風險因素而達到較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因此,在使用此方法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時,要從公共安全的風險因素著手。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動,要對其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風險的實質、道德和心理風險因素進行全面的識別、分析和評估。並且有針對性地制定方案,如健全公共設施的消防系統,對於公共安全責任人進行責任和安全教育,對一些特定人群進行心理教育、疏導等,以消除或減少這些風險因素,從而最終實現公共安全風險損失發生頻率的降低。
4.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處理方式,在應對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公共安全風險事故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實際套用中,可以通過工程技術的方法以先進的技術設備,如公共設施中的加裝自動噴淋系統、火警報器等;或者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公共安全事故報警、信息傳遞、反應預案系統等,及時對突發公共安全風險事故作出反應。
5.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為避免承擔風險損失,而有意識地將風險事故所可能導致的經濟損失,在支付一定費用的情況下轉移給另一單位承擔的方式。這種方式只適用於對風險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有形經濟損失的轉移,而對於其導致的無形的非經濟損失則不再適用。在風險轉移過程中,套用最多、最有效的就是通過保險實現風險的轉移。
因此,使用保險方式應對公共安全風險可以有效地將其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支付一定費用後轉移出去。並在公共安全風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給公眾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及時的補償。在實踐中,使用保險方式應對公共安全風險,主要是依靠投保在公共場所,如工廠、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地的公眾責任保險;在特定環境下,如礦井等地的僱主責任保險;以及相關產品的產品責任保險等實現的。
在套用以上方法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時,不能只是簡單地套用其中的一種或兩種方法,而應綜合利用各種方法的優勢,在全面認識公共安全風險的基礎上,對公共安全風險事故在發生前、發生中和發生後進行有效的預防、抑制和補償,以最終降低公共安全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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