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魏、晉、南北朝時期士族大地主壟斷國家政權,他們的經濟、政治特權,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他們可以隨意殺害或懲罰勞動人民,任意侵奪勞動人民的財產、奴役和剝削他們,而地主官僚貴族就是犯了死罪,也可以不受懲罰。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上引禮入律,形成許多新的法律原則或制度,使由漢朝開始的禮法結合得到進一步發展,“八議”制度既是其中之一。
“八議”制度,是八類權貴人物犯罪以後,“大罪必議,小罪必赦”,享受特殊優待,司法機關不得擅做處理的制度。“八議”為:一議親,二議故,三議賢,四議能,五議功,六議貴,七議勤,八議賓。“八議”制度的直接淵源是《周禮》中的“以八辟麗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載於律文。《唐六典》卷六稱“是八議入律,始於魏也”。“八議”制度的出現時封建禮法結合的產物,是“刑不上大夫”禮制原則的具體體現。
這是封建等級特權制度在刑法適用上的進一步具體化,是對封建貴族官僚減免刑罰處分的特權規定。
這一維護封建特權的制度自魏首次入律後,一直沿用到明清。
具體解釋
親”指皇室一定範圍的親屬;“故”指皇帝的某些故舊;“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賢人君子;“能”指“有大才業”,能整軍旅、蒞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功”指“有大功勳”者;“貴”指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勞”者;“賓”指“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唐律疏議·名例》)。
制度內容
這8種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這8種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減一等論罪。唯一例外是,如果他們犯十惡罪,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從“八議”的實際適用來看,其中最重要的是“親貴”。所謂“親貴犯罪,大者必議,小者必赦”。例如東晉成帝時廬陵(今江西省吉水縣)太守羊聃,“剛克粗暴,恃國戚,縱恣猶甚,睚眥之嫌,輒加刑殺。疑郡人簡良等為賊,殺二百餘人,誅及嬰孩,所髡鎖復百餘”(《晉書》卷四九《羊聃傳》)。“有司奏聃罪當死”,但是他的祖姑是皇后,應“八議”。結果是免死罪。劉宋雍州刺史張邵,掠奪人民,貪贓白銀達二百四十萬兩,依法當死,但謝述卻上表說:“邵,先朝舊勛,宜蒙優待”(《宋書》卷二五《謝述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