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招方冊

全招方冊

《全招方冊》,文書名。清制, 秋審時, 各省督撫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之前,應將監禁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三類,具題到刑部。刑部將各重犯原案以及三法司看語、各省督撫看語, 加以彙編刊刷,是為全招方冊,簡稱招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以便會審詳核之用。至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會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別具題,請旨定奪。至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會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別具題,請旨定奪 。

文書名。清制, 秋審時, 各省督撫於每年七月十五日之前,應將監禁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矜三類,具題到刑部。刑部將各重犯原案以及三法司看語、各省督撫看語, 加以彙編刊刷,是為全招方冊,簡稱招冊,分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冊,以便會審詳核之用。至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會同詳核情實、緩決、可矜,分別具題,請旨定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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