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與全縣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的研究及制訂中長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工業化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最佳化升級,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發展。提出全縣工業布局以及工業園區規劃建設的方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中長期規劃提出的經濟發展指標,對工交、商貿實行巨觀管理和調控。
(二)負責全縣工業經濟運行調節。監測、分析全縣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制訂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煤炭、黃金、電力、石油等重要物資的運行調控機制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電力工業發展建議,負責電力運行調度、電力企業運管協調工作。
(三)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信息化和信息化產業發展規劃及計畫並組織實施,促進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組織審核實施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統籌規劃和指導全縣範圍內的信息基礎設施和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設,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協助推進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全縣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進工作,推動跨行業、跨部門的互聯互通和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共享。
(四)參與制訂全縣產業政策總體規劃,主要是產業組織政策、技術政策及工交商貿專項產業政策,擬訂國家產業政策實施方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五)擬訂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六)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檢查;研究擬訂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擬訂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國有企業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措施實行監督。
(七)研究、宣傳國家對外貿易政策法規、WTO規則和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相關規則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桂林市內外貿易配套政策;組織協調全縣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實施及其進出口公平交易相關工作;組織產業損害調查。
(八)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訂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劃的綜合政策和管理制度;搞好區域性重要商品的批發市場和大型商業網點的建設和管理,制訂商品流通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實施關係國計民生重要商品的巨觀調控和儲備工作;加強廣告業、典當業、拍賣業及舊貨市場的規劃、管理和監督,為社會提供中介服務;監督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協調外貿貨運;負責全縣農產品進出口計畫的組織實施;負責對全縣民爆器材的流通管理,負責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進出口計畫。
(九)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審核(審批)全縣工交商貿企業的開辦、合併、變更方案,典當業的進入與退出;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組織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實施國有企業財產監督工作;組織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職工教育工作。
(十)負責全縣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的組織實施。提出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的實施意見;負責技術改造項目的招標管理工作;擬訂工業投資項目利用政府資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辦法;負責管理國家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配合組織申報國家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及國債項目;指導工業企業利用外資和開展國際化經營。指導企業內部質量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工業企業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工作。擬訂工業企業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的發展規劃;負責工業企業技術創新、技術引進的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工業企業信息化建設;
(十二)擬訂全縣工業和信息化相關產業的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循環經濟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協調縣工業環境保護和推進環保產業發展。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及散裝水泥推廣套用等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信息化和信息化產業發展規劃及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審核實施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統籌規劃和指導全縣範圍內的信息基礎設施和重大信息化工程的建設,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協助推進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全縣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培訓工作。
(十四)統籌推進全縣信息化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路融合,推進網路互聯互通;組織協調跨部門、跨行業的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源的開發套用以及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指導協調電子政務發展,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指導協調全縣信息網路設施的建設,推進電信普遍服務,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網路環境和信息治理。
(十五)承擔相關信息安全管理的責任,負責協調全縣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行政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網路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的重大問題。
(十六)負責全縣工交商貿企業招商引資工作,指導企業發展對外貿易和國際合作,管理工交商貿利用外資項目、三資企業年檢及企業申報自營進出口權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工程經濟系列技術職稱的審核和報批工作。
(十八)任免系統內工商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改制後實行民主選舉),根據廠長、經理的提名任免工商企業的副廠長、副經理。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工商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九)參與制訂本縣地質、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負責礦業生產行業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審查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
(二十)負責全縣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工作,實施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行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制度和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和索取酒類流通附屬檔案。負責實施對全縣畜禽屠宰加工冷藏業、禽畜定點屠宰和拍賣市場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審批設立屠宰場、站、點和定點屠宰行政執法。負責全縣新建加油站、零售企業的油類批發、零售許可證的審核和上報工作。
(二十一)組織研究流通領域的綜合性政策,提出維護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規劃、指導全縣重要商品市場建設;研究提出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的政策建議;負責舊貨流通企業經營資格審批;擬定餐飲業、賓館和飯店業的分等定級標準並指導評定;指導有關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工作;負責協調全縣鐵路、公路運輸運力。
(二十二)負責管理經貿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處理經貿系統重大安全事故。
(二十三)負責指導全縣石材開發工作。
(二十四)制訂電子信息、機械、冶金、貿易、醫藥、輕工、建材、電力(含水電)、礦業、紡織、工具機、橡膠、物資行業規劃和行業管理制度,實施行業管理。負責電力行業執法監管和鹽業管理工作;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業歸口管理的工業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和監管;推進農產品加工業的建立和發展。
(二十五)承辦地方企業投融資項目的建設,起草有關地方融資政策、規章和管理制度等,擬訂全縣投融資企業改革和實施管理。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和上市有關工作。
(二十六)負責全縣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的巨觀經濟指導和管理規範企業行為;研究制訂扶持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經濟發展的政策和具體措施,促進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指導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的對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服務體系和投融資擔保體系,負責管理全縣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制訂中小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產權交易的辦法,指導企業開展產權交易;協調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經濟發展的問題。
(二十七)受縣人民政府委託,歸口聯繫協調郵電、鐵路、銀行、電力等部門有關工作,指導有關協會、學會、研究會工作。
(二十八)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